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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滩ETC:金融竞逐新风口 货车重点在抵扣

近期,与ETC有关的消息频繁刷屏——朋友圈被银行的ETC广告占领,新闻被ETC有关消息占领,甚至股市都被ETC概念的股票涨停潮占领。

ETC,即一种不停车快速通过路桥收费站的系统,虽然仍有一些车主想办又没办,但在金融界,却成了竞相看好的新风口,引发越来越大的反响,吸引越来越多的“金主”投身其中,金融竞逐已开始,谁将制霸全场?

▊各大金融机构角逐ETC市场

作为一种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通过安装在车道上的路侧单元(RSU)和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载单元(OBU),进行短程通信,实现车辆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自动完成收费处理全过程。

虽然,ETC已不是新生事物,它既能有效节能减排,又能缓解交通拥堵,但此前,却可以说是不温不火的状态。

如今,似乎一夜之间,ETC已成为了一个香饽饽——来自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显示,仅一个月的申领者就达到了数十万人次。

同样热情的是各大传统金融机构,不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新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推出了ETC申领业务,而且,申领方式也多种多样——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除线下网点,车主还可通过工行手机银行APP、工银e生活APP、工银信用卡微讯公众号、工行电子银行公众号、工行客户服务公众号共5个渠道线上申请。

而除了国有大行在ETC上的推广,部分股份制银行、本地城商行、农商行也同样介入了这场市场、用户争夺战中。有的银行联合支付机构共推解决方案,发力B端;有的本地城商行、农商行依靠地缘优势联合交通公司共同推广;有的则是直接“通行费五折”,打起了价格战;还有一部分则是在储值卡上做文章,开始了充值立减活动。种种营销手段,不一而足。

不甘示弱的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国内金融支付巨头们也纷纷入局,抢滩ETC金融市场:支付宝上线了各地的ETC网上办理通道,微信推出了ETC助手小程序,京东金融于昨日宣布加入ETC“战局”;另有一些产险机构,甚至也推出了ETC业务。

角逐中,虽然每套ETC设备目前的成本价要300元左右, 但推出申领ETC业务的各单位,纷纷作出了免费申领、免费安装、享受高速通行费至少95折等承诺,一些推出ETC业务的金融单位,甚至还对有意申领ETC的客户,抛出的“橄榄枝”上甚至还有油、米等日用品作礼品免费赠送。一些在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则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出了各种“段子”吸引客户申领ETC:“我不吃,我不喝,我就要办ETC”、“安装ETC我们不收费,安了ETC到处有优惠”、“让朋友圈的人都免费安装ETC是我不可推卸的责任”……

▊ETC市场增量有望超百亿元

很多人很疑惑,怎么ETC突然就火了起来,线上与线下,银行与支付宝、微信,官媒与自媒体,无不在讨论、研究这一话题,而ETC本身既非新产业,又无突破性技术变革,缘何能够引起如此大的关注?

如此反响,离不开今年的大环境:

交通部在2007年就已经在“十一五”重大项目规划中,编制了ETC系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开展了ETC联网示范。

随后在2019年“两会”提出,两年内要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今年5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力争2019年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同时确定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现代化水平,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到2019年12月底,全国ETC用户数量要突破1.8亿,高速公路收费站ETC全覆盖,ETC车道成为主要收费车道,货车实现不停车收费,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率达到90%以上。

同时要求:从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批准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至2025年,全国ETC用户数量进一步提升,建成技术先进、制度完善、服务优质、运行稳定的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体系。

同时,《实施方案》鼓励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等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允许ETC绑定既有银行和账户、支付账户,支持商业银行推广发行加载交通行业应用的联名卡,停止ETC储值卡发行、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

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ETC用户的总量为8072万,汽车安装率仅为34%,高速公路ETC支付使用率约占45%。有关部门预测中,ETC市场有望迎来超百亿元增量空间。

有分析甚至指出,若中国现有的4亿驾驶用户都安装上ETC,按每百公里50元、汽车每月行驶300公里、每月通过收费站2次来计算,ETC市场的年交易流水就将达1.4万亿元左右。

由于ETC卡要绑定储值卡或记账卡,且严格确保一车、一卡(ETC卡)、一OBU(车载电子标签),三者完全一致方可激活,激活后才可正常上路使用,一辆车只能绑定一个ETC,十分具有排他性,不但能迅速帮助银行寻找目标客户,还能增加信用卡持卡用户,并在用户长期使用中,形成较强粘性,带动银行其它产品的销售,产生新的效益。

不只于此的是,由于ETC的先天优势是支付,它成为用户、流量、数据的入口后,还将催生设备市场之外的车后服务市场。若是金融机构能通过ETC将所有的场景串联起来,如将原本分散的加油站、4S店、汽车美容、维修厂等场景统一起来,对用户体验和中间业务增加也将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这其中蕴含的广阔市场空间和客户价值,立即引起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火爆竞争。

▊优惠安装只是激烈竞争开始

正因为如此,分析人士指出,各大金融机构争夺ETC客户的行动,虽然从表面看来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占有率,但深层次看,这是各大金融机构认识到广大车主是潜在的优质客户,能够拓展更多业务,为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带来机会的结果。这种结果,也是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一种必然表现。

激烈竞争中,各金融机构要想真正留住客户长期接受自家ETC服务,提供ETC安装优惠只是一个开始,各金融机构还需不断开发更具吸引力的金融产品,不断提升自身金融服务水平,让消费者源源不断地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否则,只是简单地陶醉于一时间吸引多少车主捆绑使用了自己的ETC,却没有扩展更多的金融服务项目和提升服务质量,那就很难进一步吸引和留住客户。

据了解,已有银行未雨绸缪地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有的直接针对ETC开发新的金融服务项目,有的在停车、加油、物流、保险、通信等各领域,寻找合作伙伴开展ETC推广发行,进一步拓宽服务场景。

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如果能将ETC设备建成车联网、物联网的重要入口进一步发力,也能将ETC的功效发挥到更大。

而据交通运输部发言人吴春耕介绍,2020年12月底前,将基本实现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大型交通场站停车场景ETC服务全覆盖;推广ETC在居民小区、旅游景区等停车场景的应用,有关ETC的应用还包含了大量的停车场。因此,ETC的未来的应用,远不只是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这一方面;各大金融机构未来对ETC客户的竞争,或将更为激烈。

也许,未来我们再次回顾ETC支付的争夺战时,并不会有谁胜谁负的结论。在过往的历史中,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从来也不是绝对的竞争关系,竞争与合作才是常态,在竞争中达成合作,形成新的平衡,对于银行和支付机构而言,莫不如此。

货车ETC的核心--抵扣处理

政策规定

关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增值税的问题,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于2016年5月8号颁布的财税(2016)4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做了明确规定。

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哪些通行费票据可以抵扣?

根据8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取得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才可以进行抵扣,而且是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计算抵扣。这些通行费发票都是什么样子,记载了什么信息?

一、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

高速公路过路费记载了如下信息

1、国家税务局监制;2、高速公路;3、发票;4、经过站点;5、金额;6、通行时间。

但是,企业无论什么时间收到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过路费收据,都不能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图:

财政票不能进入抵扣项: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跟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的规定类似,可以计算抵扣的发票样式如图:

ETC充值费用能否抵扣?

ETC通行设备的情况非常普遍,使用ETC充值卡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到底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1、第一种解读:

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ETC充值卡充值时取得的发票只能视同预付款收据,企业应据此计入“其他应收款”,而不能计入费用,更不能计算抵扣。

企业应该在实际消费后,去相关的部门(办卡、充值的机构)开具实际消费的清单及相关的发票,结合充值时取得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清单:

发票:

2、第二种解读:

ETC卡的使用,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TC充值卡属于先充值,后消费,应当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53号文的规定,持卡人充值时取得的发票,票面开具的内容应该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持卡人不得据此计入费用,更不得抵扣增值税。

持卡人驾驶车辆通过高速公路等实际消费时,按照53号文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应该为持卡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此理解,高速公路等有关企业,为ETC持卡人充值时,开具的品名为“通行费”的发票,就不符合53号文的规定,属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该予以处罚。ETC持卡人取得的类似发票,就应该视为非法发票,不得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将ETC充值卡视同单用途预付卡,将使安装使用ETC设备的企业车辆的通行费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及通行费所得税税前列支,会使ETC通行设备的推广变得困难,不符合政策的要求。这也是53号文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工作中难以破解的一个问题。

3、第三种解读:

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充分保证纳税人的权利,默认ETC充值发票视同过桥过路费发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几乎没有地区推出具体的文件解释,个人理解照此核算还是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ETC通行设备的推广,大大提高了运输物流业的便利性,国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其实,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成品油充值卡有很完善的规定,完全可以借鉴到ETC充值卡的管理上。

本人建议,企业可以不理会第二种处理方式,毕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的规定,对于持卡企业,费用列支是个无解的难题;而第三种处理方式,因为没有成文的政策支持,企业是有税收风险的。

第一种处理方式,理应是最稳妥,也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

通行费票据抵扣增值税的申报表填列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发票在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时,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八栏“税额”一列。同时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税额一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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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2A006GX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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