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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拦截app过滤腾讯视频广告 腾讯诉被告赔偿500万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陈璐)腾讯称提供“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的乐网app导致腾讯视频会员收费和广告收费受损,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今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受理了此案件。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腾讯视频” 运营者。腾讯公司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大量免费正版视频节目,为维持网站正常运营以及支付高昂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其经营收入来源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展现少量、短时间的广告,腾讯公司据此来收取广告费用;二是用户付费观看无视频广告的视频节目,这是作为无法基于获取广告费用而做的一种补充。这两种收入来源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正版视频网站的惯常经营模式。

经原告查证,杭州某软件有限公司是“乐网” 的运营者。乐网是一款“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App(以下简称乐网软件),并以“拦截视频广告、APP内置广告”、“去除烦人广告,让你安心上网,能拦截恶意烦人的视频广告和弹窗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安装的软件。

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在安卓端完全跳过腾讯公司视频App中节目播放前向用户播放的广告。基于腾讯公司的两种主要收入来源模式,乐网的屏蔽广告行为,公证的数据,公开及第三方独立机构报告中的用户量、用户渗透率等,腾讯公司得出乐网在安卓端屏蔽腾讯视频的损失计算公式,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出相应损失数额。这些数据均说明乐网的广告屏蔽行为使得腾讯公司遭受了长期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研发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乐网软件,使得用户可以使用该软件在安卓端跳过腾讯公司播放的视频广告,导致腾讯公司腾讯视频会员收费和广告收费受损,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腾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安卓端对原告的腾讯视频APP广告屏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表示,“免费视频+广告”模式是我国目前互联网视频行业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过滤、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认定在司法实务领域存在较大争议,市场竞争的天然属性与竞争主体的可归责性往往会产生激烈碰撞。如何在综合考量基础上准确定性过滤、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性质,能否明确过滤、拦截广告软件的提供者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人主张的损失能否作为赔偿依据是本案看点所在。

据了解,本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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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0A0PMQI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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