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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四部门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宣传

扬子晚报网8月27日讯(记者 李冲)8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

通知要求,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复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编辑:李燕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7A0R48P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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