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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互联网+”医疗服务公布第一批服务项目价格表

为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新业态的发展,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日前,省医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公布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据悉,这首批互联网复诊、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等7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意见》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不纳入的项目包括: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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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20A0ER4M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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