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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游戏须守住安全底线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真人“密室逃脱”游戏的关注和监管,积极通过重点检查、行政指导、责令整改、追责等方式教育、督促、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提升安全系数,守住法律底线。

“身后有‘丧尸’在追赶,我们全程都在拼命地跑,快结束时我朋友摔倒受伤流血,当场打了120送到医院。”回忆起几个月前的真人密室逃脱游戏经历,北京消费者苗苗还心有余悸。虽说店家当场免除了她们玩游戏的费用,并赔礼道歉,但是苗苗心里依旧有个疑惑:这样危险、刺激的游戏,店家是不是该在安全措施上多上点儿心?苗苗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真人密室逃脱游戏不时出现玩家受伤、密室存安全隐患等问题。(据11月15日《检察日报》报道)

近年来,“密室逃脱”游戏在很多地方从电脑、手机中走入现实,吸引了大量年轻消费者参与。此类游戏往往机关重重、“险”象环生、紧张刺激,既耗脑力,又费体力,催生肾上腺激素,给参与者带来了无限乐趣。然而,一些游戏中的安全设计比较粗糙,安全考量不到位,游戏设施、游戏程序、游戏场景存有明显安全漏洞,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甚至伤害。如此,“密室逃脱”的“危险”也就从游戏变成了现实,这显然不是游戏的应有内容,也不是消费者想要的。

真人“密室逃脱”可以假装“危险”,但必须守住安全底线,不能成为一场真正危险的游戏。从本质上来说,真人“密室逃脱”属于一种经营服务行为,参与者属于消费者,游戏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都应该符合法律要求。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与之对应的安全义务则是经营者最重要的法律义务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据此,“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有责任从细节入手,优化游戏设计,全面清除游戏设施、游戏内容中的安全隐患,提升安全水平,给消费者的安全权提供更多保障。

游戏经营者以与消费者签订免责协议的方式推卸安全责任是行不通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安全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容协议改变、删减。《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游戏经营者单方拟制的免责协议免除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妨碍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真人“密室逃脱”游戏有一定的市场发展前景,也有一定的危险和刺激性,应在规范发展、健康发展方面多下功夫。既要满足消费者好玩、刺激的消费体验,也要保障游戏者的人身安全。为此,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第一安全责任、主要安全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真人“密室逃脱”游戏的关注和监管,积极通过重点检查、行政指导、责令整改、追责等方式教育、督促、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提升安全系数,守住法律底线,并向消费者定期发布消费提示或警示,引导消费者合理规避风险、安全消费。经营者由内,维权单位由外,做好游戏的“安全员”,才能让消费者玩得开心,玩得放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英锋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19A06EPN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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