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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河夕渡 摄影:董浩
留言时间:2019-8-14
咨询对象:深圳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A公司,有较强的研发与销售能力,但是不擅长于制造。该公司研发出专利技术,并将该技术应用于新产品L的开发,制定了L产品技术图纸、BOM、工艺流程等。然后A公司将L产品交于专业合作伙伴B公司生产,生产的产品B公司不能自行向外销售,必须交由A公司销售。
问题一、A公司销售L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问题二、假设A公司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A公司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问题三、A公司的研发费用,如果其他方面(比如票据、辅助账等)符合要求,可否加计扣除?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8-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若您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全部条件,则可以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3、请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文件的规定去判断您公司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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