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AI时代的日益趋近,“得数据者得天下”这一未来核心资源之争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
但当我们在百度中输入“数据 法理”这两个关键词后得到的搜索结果缺让人们感叹在这一领域法理架构的缺失。以至于远到QQ与360的大战,进到“智能家电变偷窥狂”的新闻都显得骇人听闻。
本文讨论的数据仅限于与自然人相关的数据。与企业产品相关的不涉及自然人的数据咱不谈论。
相关的法理问题可能有,并不仅限于:
- 哪些人享有数据收集调查的问卷制作权?
- 哪些人享有数据的收集权?
- 数据收集时哪些方式算是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
- 什么情况无需保证对采访对象的数据隐私?
- 哪些已收集的数据需向公众公开?
- 那些人享有已知数据的使用权?
- 在使用通过自己收集的数据时哪些方式算是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
- 哪些数据需被政府独享?
- 哪些数据不得被非政府的单位或个人独享?
相信依照目前的司法条目已经可以回答绝大多数上面的问题,也相信政府已经在着手针对大数据这一时代背景制定更加细化和准确的司法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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