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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妄想”速成联网审计了,事务所还是想想怎么做好这几件事吧!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期待能够有一个速成的方式一步到位地实现信息化建设,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工具、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将对包括审计行业在内的很多传统行业产生重大的甚至颠覆性的影响。

为适应信息时代的变革,审计工作应利用新的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现有的审计方法、审计技术、审计工具均将面临转型或升级。

联网审计将降低现场工作量

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已经率先垂范,开展了审计技术的变革。自2015年起,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在各地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取得了一系列突破,特别是在联网审计方面。例如,2016年,深圳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市本级2015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专项调查项目,首次通过联网审计对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实行了审计全覆盖。

实际上,从1996年国内金融系统对联网审计开始探索性研究至今,联网审计技术已日渐成熟,成为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对于联网审计,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综合现有文献中关于联网审计定义的描述可概括为,联网审计是指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连接的基础上,通过网络实现高效率的数据采集、分析与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实时、远程、连续、全面检查监督的行为。

与传统审计方式相比,联网审计的主要特征包括适时或实时审计、远程或非现场集中审计、高效地进行数据采集、高度依赖审计分析模型、信息系统审计成为必备条件以及数据安全性至关重要等。

在联网审计方式下,审计项目组通常可分为综合组和现场组两大部分。综合组主要负责数据采集、分析、推送、实时技术支持以及审计计划的制定。现场组则依据综合组指定的审计计划和分发的审计数据,重点核查通过数据分析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疑点,通过检查现场原始凭证等资料,实施实物资产的盘点、观察,访谈相关单位和人员等具体审计程序,获取必要审计证据。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大量的审计工作被集中于后台处理,现场工作将被降至最低程度。

可见,联网审计是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发的审计技术变革,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从审计组织、审计程序、审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深刻地影响了审计工作理念。

引入事务所面临诸多难题

当前,审计机关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地位以及强大的技术力量,已经实现了联网审计,并正在积极探索和应用更多信息技术工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社会审计工作是审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处于技术变革和升级的关键时期。那么,事务所是否可以直接借鉴审计机关在联网审计方面的成功经验呢?

实际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联网审计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数据采集难的问题。

在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仅有少数被审计单位同意提供财务系统电子数据。有些涉密的被审计单位甚至仅允许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使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计算机查阅,并且只能查看,不能采用复制、截屏等取证方式。个别被审计单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采集数据,但由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加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采集技术不足,导致难以获取足够的有效数据。

数据采集难的问题主要源自于注册会计师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缺乏政策依据,难以获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

还有一个难题就是技术力量薄弱。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电子数据,通常仅能通过审计软件或者电子表格软件功能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查询,尚不具备对复杂信息系统数据的分析、挖掘能力,也不具备独立设计审计分析模型工具的技术实力。简而言之,即使取得了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务相关信息数据,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暂时也无法充分利用这些数据实施有效的联网审计工作。

技术力量弱的问题,主要源于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信息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

上述两个问题也经常交叉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联网审计工作。由于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技术力量不足,被审计单位担心其无法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因此不愿意提供数据。由于数据采集难,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畏难而退,放弃或延缓了信息化审计工具和方法的研发投入。

主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对于上述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争取更多政策支持。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指出,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这一规定使相关单位在面临审计机关审计时都必须无条件配合提供电子数据,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联网审计或其他与大数据相关的审计技术时,不可避免地面临数据采集的政策性障碍。因此,建议通过政策修订等方式,明确注册会计师在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单位应该配合其提供电子数据文件,同时对注册会计师确保数据安全性、保密性作出规定。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联网审计及其他信息技术应用对审计工作的深刻影响毋庸置疑。因此,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快转变观念,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战略,切实加大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人才投入,迅速提高事务所自身信息化建设水平,并采用信息化技术变革审计工作的研发能力。

信息化建设工作本质上是观念的变革,会计师事务所应从改变观念开始。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期待能够有一个速成的方式一步到位地实现信息化建设,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使出现了成熟的商业化信息技术,仍然需要事务所自身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团队进行维护和二次开发,否则难以维系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营。

三是希望相关部门给予更多支持。中注协已经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信息化建设战略,以及加快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议协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作者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与技术执行合伙人)

来源:《中国会计报》2018年1月26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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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129B038LR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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