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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凤冈县城远眺。 田锦泓摄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范围。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二)补缴责任。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费率。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退役士兵。实行注册入学,享受国家补助。

(二)加大成人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力度。实行加分政策,专升本免试入学。

(三)积极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政策,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政策,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落实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办法,积极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收退役士兵相关工作。

(四)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承接退役士兵培训任务。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企业招用,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后续扶持。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开展创业培训,优先提供创业场所,享受金融税收优惠,探索设立创业基金。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搭建信息平台,建立指导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引导多元服务。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在贵州省安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含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符合方案适用对象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的问题。

(三)政策措施。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

(四)补缴责任。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退役后政府安置的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五)缴费工资基数、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其补缴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0.6。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贵州省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六)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补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其中,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

(二)补缴办法及其他。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账户、参保时间认定、出生日期认定等。

(三)待遇计发。办理补缴完毕,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该文件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七、《贵州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教育培训方式。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招生管理。由政府部门按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采取“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进行招投标,选择承训机构。退役军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由承训机构开展培训。

(四)教学管理。承训机构应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教学台帐,做好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员就业情况的跟踪。

(五)就业管理。督促承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确保学员在毕业当年实现就业。

(六)资金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相关标准由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七)附则。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八、《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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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4A0JC48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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