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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这3人在微信群发完这个就被抓,你还敢继续发吗?

“粉嫩少女竟然逼闺蜜的男友在浴室…”

“震惊,16岁少女在小巷被……”

相信大家都在

微信群中看到过这类低俗淫秽链接!

莆田这三个人

就在各个微信群里发黄色小说链接

靠着“动手发一发,坐着等钱收”的伎俩

把自己成功送进了监狱...

三个好友原本做微商,得知利用微信发黄色链接点击就能赚钱,于是合伙开起了工作室,专门通过微信传播黄色淫秽小说

近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其中一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经城厢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网络配图)

“我了解过了,在微信里发一发黄色小说链接,只要点的人多就能按点击率赚钱啊!我电脑和微信群都多,一起来搞一搞怎么样。”2018年8月初,黄某叫上林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到工作室喝茶,谋划其发黄色小说链接赚钱的活儿。三人一拍即合,商量由黄某出资、提供电脑、微信群,李某找上家提供黄色小说链接,林某负责操作发送到各个微信群里,分红比例按4:3:3,因黄某出资所以拿了大头。

(网络配图)

(网络配图)

案发后,经鉴定,黄某等人所发的三部黄色小说为淫秽电子信息;经调取CNZZ后台统计黄某等人传播的黄色淫秽小说链接的实际被点击数共计18万次,情节严重,黄某、李某、林某三人共从中获利3.6万元左右

(网络配图)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黄某等人通过微信网络渠道传播的黄色小说属于电子文章,且是经过鉴定认定为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里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秽行为的淫秽小说,属于“淫秽电子信息”

黄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不同于传统的方式,且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故黄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

来源:平安城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5A0B85V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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