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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提出9大禁令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而与金融相关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则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此背景下,8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监管部门职责、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规金融营销宣传处理举措等几方面内容。

监管明确,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的9项“禁令”,包括: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在互联网宣传渠道方面,《通知》提到,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通知》明确,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复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监管规定,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监管部门职责方面,《通知》明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统称“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开展相应的监测处置工作,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中。

对于违规行为的管理举措,《通知》提到,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央行表示,近年来,以泛亚、E租宝、钱宝系等案件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金融活动在前期往往以大量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素养仍有待提升,非法金融活动往往造成金融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防范不法分子诱骗金融消费者,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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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8A0LII8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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