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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规范金融营销宣传:机构再也不能“甩锅”给第三方了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官网发布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监管部门职责等,并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作出11项具体要求。

11项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规章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合规金融营销宣传专题教育和培训,建立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可回溯管理制度,建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包服务供应商和业务合作方等,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上报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于相关金融消费者或合作第三方机构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一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对保险产品进行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复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事实上,关于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进行宣传的相关法律法规,早有被提及。彼时正值互联网金融大火,各家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流量,增加知名度,不惜耗费重金,在各大电视台进行广告推送,或在热门电视剧中进行广告植入。

依赖此手段,平台们获得了不菲的流量,然而这些看似颇具实力的平台,却最终出现爆雷,或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

2016年4月,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也重点提及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

其中重点提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 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而此次,央行发布征求意见稿,亦与此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有关。

央行表示,近年来,以泛亚、E租宝、钱宝系等案件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金融活动在前期往往以大量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素养仍有待提升,非法金融活动往往造成金融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防范不法分子诱骗金融消费者,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对比两次的规定来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涉及面或更加广泛,《征求意见稿》中的金融机构不但只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涉及基金等。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本次的意见针对的都是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营销宣传的相应的机构在过去几年普遍存在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是一些乱象,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具体的要求,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指导意义。让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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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8A0UO44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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