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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围绕四川特色优势产业和学科等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基础资源汇交和集成、挖掘与分析、管理与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公益性、专业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等单位建设,分为基础条件类平台、统筹服务类平台两个类型。基础条件类平台主要是指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科研基础条件支撑和共享服务的数据库或资源库;统筹服务类平台主要是面向全省科研及管理人员建设的,围绕科技管理、基地运行、科技政策与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保障性平台。

第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管理运行,促进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一般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对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基地+人才+项目+任务”的原则,鼓励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共享服务平台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

3.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共享服务平台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后补助支持;

4.指导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共享服务平台的政策规范要求,支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2.协助并配套落实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所需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3.组织与督促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4.协调解决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发展,并提供软硬件等支撑保障,解决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制定共享服务平台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具体负责共享服务平台考评等;

4.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共享服务平台财政资金,保证资金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聘任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三章 组建

第九条 共享服务平台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按照“突出特色、优化布局、择优遴选、重点培育”的原则开展组建工作,鼓励产学研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条 申请建设共享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2.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基础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或已建成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信息在线服务系统,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3.共享服务平台已对外开放运行1年(含)以上,在本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技人才团队,其中固定(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应由牵头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共享服务平台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5.具备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具有相对健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相对集中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

6.共享服务平台须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议事机构,管委会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非依托单位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鼓励行业协会和学会专家参与。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推选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委会主任,研究、协商、评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重大问题,管委会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非依托单位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7.依托单位须对共享服务平台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日常运行经费等方面实施多种有利于激发人才积极性、稳定队伍的政策措施;

8.对于市州推荐建设的统筹服务类平台,科技主管部门需积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其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根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阶段,主要分为培育类、运行类共两个级别,主要按照如下程序和阶段建设:

1.新建共享服务平台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组织省内外同行业务和管理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建设通知;

3.根据建设通知,统一命名为“***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并作为培育类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

4.培育类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满1年,可按照科技厅通知要求申请升级为运行类共享服务平台,经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并通过后,正式作为运行类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发展;

5.建设满5年但未能升级的培育类共享服务平台,自动在共享服务平台序列中除名,如需重组,需按照流程重新申报论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育类、运行类共享服务平台均须按要求参加考评管理。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共享服务平台应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等内容,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科技厅在专项资金、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

第十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变更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专家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共享服务。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第十九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条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考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除名。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地方平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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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113A0RKH8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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