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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德称无权干涉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未与监管部门谈论过财务回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瞿依贤2月6日,针对武汉病毒所对瑞德西韦用于新冠病毒申报发明专利一事,吉利德公司发布声明:“吉利德研发了瑞德西韦(Remdesivir),并在美国、中国及世界其他地区拥有专利。2016年,针对瑞德西韦(Remdesivir)在冠状病毒上的应用,吉利德在中国以及全球申请了更多的专利。在中国,对于冠状病毒应用的专利申请尚待批准。”

吉利德表示,其公司无权干涉专利局是否向中国研究人员授予专利。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是在吉利德提交申请的三年多时间之后提交的,对这份申请的考量将会综合目前对于该合成药物已知的了解和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吉利德无法对研究人员专利申请的细节发表评论,因为专利申请内容在18个月之后才会公布。目前,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尽快确定瑞德西韦(Remdesivir)治疗2019-nCoV感染者的潜在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对未来潜在的供应需求加快生产进度。现阶段讨论任何强制许可或其他类型许可还为时过早。我们并未与监管部门就吉利德的生产供应成本或财务回报进行过任何的讨论。”吉利德表示。

经济观察网了解到,瑞德西韦目前在武汉进行的两项共计入组761例病人的三期临床试验所使用的瑞德西韦,均为吉利德免费提供。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所(下称“武汉病毒所”)2月4日发布消息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武汉病毒所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告诉经济观察网,如果瑞得西韦的化合物结构已经申请了专利,技术方案就是公开的;如果武汉病毒所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开发和研究,可以申报发明专利。

“申请是没有问题的,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的改变。技术总是要进步,要进步肯定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 钟兰安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考虑的是三个因素: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武汉病毒所能否获得专利,跟吉利德公司的技术获得专利没什么区别,主要看的就是这三点。如果说它符合‘三性’,就能够通过实质性的审查。如果没有重大的革新,不会通过审查。”

经济观察网了解到,吉利德已经将瑞德西韦的化合物结构和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治疗冠状病毒的专利已经概括了所有冠状病毒应用,还提到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术特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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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206A0APER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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