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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可否统一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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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客户汪总向我咨询,他的企业鼎利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鼎利公司给甲方提供设备、材料,并进行建筑安装作业。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鼎利公司采购了设备及材料,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供货及安装合同规定,需要按9%的税率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汪总问是否可以这么运作,有无涉税风险?

解读

应该说,建筑安装工程中采用上述模式进行运作的项目是比较普遍的。作为一般纳税人,鼎利公司采购设备和材料,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抵扣是没有问题的。同时,鼎利公司如按照建筑安装项目,按9%税率开具发票给甲方,形式上也是没有问题,但会给账务处理带来麻烦,这个麻烦是:一项建筑安装作业何以耗用较大金额的设备和材料?无法解释!

鼎利公司给甲方提供设备安装服务,这在增值税法规中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以及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鼎利公司给甲方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但这种建筑服务应仅限于提供“安装”作业。安装作业中需要使用的人力成本、安装设备的折旧费、安装作业中使用的零星材料费用等,可以计入安装项目的成本。而鼎利公司为甲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安装作业的施工对象),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此例中,鼎利公司向甲方销售设备、材料,并提供以所销售设备、材料作为安装对象的建筑安装劳务,属于两项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开具发票,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说,销售设备、材料部分,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安装劳务部分,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购进设备、材料的价款可以作为销售设备、价款的对应成本;建筑安装作业中使用的人力成本、安装设备的折旧费,以及安装作业中使用的零星材料费用等,可以作为安装项目的对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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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320A06YMO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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