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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洗浴会所直播女人洗澡,给其老公观看,如何评价该行为?

  【案例】 女子王某在各洗浴会所洗澡时,用手机偷拍正在洗澡女人的裸体。其中两名妇女发现王某不正常,人家都在洗澡,她却拿着手机对着大家,于是悄悄绕到王某身后,而王某并没有发现有人已经站在其身后,边录边说:“好了,看够了吧?”原来王某正在直播女人洗澡的视频。于是两个女人控制住王某,并告诉会所的保安报警,经讯问,王某是在直播女人洗澡的场面给其老公看。

  这是一起真实案件,王某被警察控制后,会受什么处罚?以下笔者围绕这一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王某与其老公涉嫌共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指以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性行为的道德标准及人们的价值观有关,有的行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人来说是在正常不过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猥亵,如城市城,老同学老朋友见面,相互拥抱、亲一下对手的手等,是正常的礼义,而这样的礼义方式发生在偏远山村,恐怕难以令人接受。因此,能否评价一个行为为猥亵行为,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定。

  我们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这一句话,可以明确,当行为人主动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时,没有“强制”的要求,也就说明,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使其产生了性羞耻心理,猥亵行为就成立了,这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做到了无缝衔接,即当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等强制手段,猥亵他人时,构成强制猥亵罪,没有强制手段时,则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当行人主动裸露自身体时,行为人也没有强制他人观看,同样,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王某与其老公为共同违法,王某为直接实施者,其老公为教唆者,两人均应以猥亵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强制猥亵罪要不要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是侵犯他人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侵犯了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进而使得他人产生性羞耻心理,该行为就已经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不管行为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还是追求性刺激的目的等,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具有了客观违法性,是刑法所反对的行为。

  强制猥亵的故意对本罪违法构成要件诸要素的认识,行为人在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时,只要认识到自已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行为对象、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即具有了强制猥亵他人的主观故意,如果人为添加超法规的责任要素,如寻求性刺激的目的,势必不必要缩小打击范围,不利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如果非要人为添加为“为寻求性刺激的目的”这一超法规的要素,如行为人基于报复妇女的目的,一天,趁妇女单独在房间时,行为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就不构在强制猥亵罪,同时也不可能构成侮辱罪,行为人无罪?!难以令人接受。因此,强制猥亵罪无须行为人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

  我国刑法分则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与性有关的犯罪只有两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根据两罪所处的位置,两罪均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即侵犯妇女(或他人)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他人性的自已决定权或性羞耻心理的侵犯,难道还要依附于他人的主观目的?况且,目的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人为添加的后果就是放纵犯罪。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王某与其老公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本案全过程王某都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等强制手段,不符合强制猥亵违法构成要件,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去掉了“强制”两个字,做到了与刑法的无缝衔接,是优秀的立法例。本案中,王某及其老公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强制猥亵罪不需要行为人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人为添加责任要素,人为缩小刑法打击范围,不利于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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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803A0H84P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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