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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商务局 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九条及《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注册工作

商务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以上线运行。

2. 报告期间。为做好历史数据比较,初次填报时,可将上期数据(2021年1月24日前必须完成上报)一并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回(二维码群)。

3. 报告主体。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集贸市场有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外卖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

4. 报告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5. 废塑料回收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类废塑料,包括通过奖励积分、回收换购等方式从社会回收的废塑料,以及企业经营中通过垃圾分类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废塑料。

二、执法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市场主体依照《固废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神池县商务局

2021年1月14日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10117A0968P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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