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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不准”

为了规范党员干部使用微信言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彬州市纪委监委、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印发《彬州市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不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对违反“十不准”的组织及个人, 将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不准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2、不准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3、不准在微信中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准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准在微信中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准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7、不准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8、不准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9、不准在微信中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或者利用微信发泄个人消极情绪,谩骂、侮辱、诋毁其他组织或个人。

10、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10225A0FBHN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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