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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了货主与车主双端的客户权益保障体系

近年来,网络货运迅速发展,从多方面改变了以往的货运状况,但是货运行业长期的分散化、个体化以及区域化运作难以实现整合,使得货主与货车司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运输效率也无法提升。

好伙伴网络货运平台

《办法》在管理、技术、业务真实性等层面对网络货运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针对与平台关系紧密的货主、货车司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提出,“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同时,第十七条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值得强调的是,《办法》中“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更加明确,此前以运输公司挂靠、信息部代操作,甚至以车队形式开展业务的模式将不属于网络货运业务,每一单都必须对应到实际承运个体。

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为司机提供稳定的供应支持,同时可以利用规模效应为货车消费后市场的司机提供需要,以及衍生金融服务。平台上的司机管理系统包括候车、寻货、车源放行、车辆添加等部分。提供货运单智能推送、在线接收、在线寻货、车源信息发布、地图导航、交通跟踪、司机定位、装卸摄影等功能。实时反馈交通信息,提高司机的交通效率和收入水平。同时,司机可以方便地在司机侧实时查找货物和结算,并对整个过程实施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过程的安全可靠。

在网络货运平台中,平台具备保险、运费垫付等相关功能,确保货主、司机的权益保护,说明对各方要素的重视程度,规范货运市场,寻求共同发展。

网络货运作为一种运力交易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市场,货主企业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否平衡货主和货车司机两者之间的权益,也是对平台服务能力的一项考验。在各个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的实践程度,需要多方都积极发挥自己的主体功能,才可以真正达到网络货运发展的初衷和目的,维护各方利益,促进物流行业数字化发展。好伙伴已经帮助多家企业成功申请并搭建了网络货运平台(具体结果已经在各个省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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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10308A09OI1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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