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京行终905号等两个行政诉讼案例,基本上可以确定某普惠公司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人不是借款人,判断标准很简单,借款人是否跟数字认证公司签过认证合同,如果有就是,没有就不是。
那么谁才是真正的电子签名人呢?按(2021)京行终905号案件中数字公司及工信部的说法,某安科技公司就是电子签名人。
而某安科技公司的律师(在庭审中)则辩称:电子签名是密码技术,电子签名是自动生成的,也不知道这话是什么意思。
按目前的情况看,谁是电子签名人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某安科技公司与数字公司之间二选一,二是不存在电子签名人。但是,如果不存在电子签名人,显然不符合逻辑。
关于电子签名人的定义,可参考《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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