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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用腾讯云云数据仓库 TCHouse 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云数据仓库 TCHouse 服务等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SLA”),以及《腾讯云服务协议》。本协议包含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可用性/服务成功率等级指标、赔偿方案、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限制、免责条款或者其他涉及您重大权益的条款可能会以加粗或加下划线等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
除非您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请您不要购买本服务。您单击“同意”、“下一步”或您的购买、使用等行为或者您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腾讯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1 腾讯云云数据仓库服务

是指腾讯云为您提供简单易用、灵活稳定、经济高效的云端数据仓库托管服务,包括 腾讯云数据仓库 TCHouse-P 服务和 腾讯云数据仓库 TCHouse-C 服务。主要应用于经营分析决策、日志分析、用户行为洞察、企业经营管理等场景。具体以您购买的服务及腾讯云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1.2 服务月度

服务月度是指您购买本服务的服务期限所包含的各个自然月度,如您购买三个月本服务,服务开通之日为3月17日,则包含4个服务月度,其中第1个服务月度是指3月17日到3月31日,第2个服务月度是指4月1日到4月30日,第3个服务月度是指5月1日到5月31日,第4个服务月度是指6月1日到6月16日。服务可用性按服务月度单独核算。

1.3 服务不可用

当某一分钟内,由于腾讯云的原因,您所有试图与指定的云数据仓库集群建立连接的连续尝试均失败,则视为该分钟内本服务不可用。本协议第4条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服务月度不可用分钟数

每一个服务月度中不可用的单位时间累加,得到服务月度内不可用分钟数。

1.5 服务月度内服务总分钟数

按照服务月度内的天数 x 24(小时)x 60(分钟)计算。

1.6 月度服务费

每个集群按一个服务月度的实际消耗量分别统计月度服务费。如您在10月20日购买一个集群,即便一次性支付了多个月的费用,10月的月度服务费仅指从10月20日至10月31日使用该集群所产生的费用 。

2. 服务可用性

2.1 服务可用性计算方式

服务可用性以单个集群为维度,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服务可用性 =(服务月度服务总分钟数 - 服务月度服务不可用分钟数)/ 服务月度服务总分钟数 x 100%

2.2 服务可用性指标标准

本服务提供99.9%的业务可用性。即单个集群在每个服务周期服务可用性不低于99.9%

3. 赔偿方案

对于本服务,如服务可用性低于标准,您有权按照如下条款约定获得赔偿:

3.1 赔偿标准

(1)赔偿以腾讯云发放代金券的形式实现,您应当遵守代金券的使用规则(包括使用期限等,具体以腾讯云官网发布的代金券相关规则为准)发放的代金券不能折现、不开具发票,仅限您通过您的腾讯云账户购买本服务,不能购买其他的腾讯云服务,您也不可以将代金券进行转让、赠予等。 (2)如果某服务月度没有达到服务可用性标准,赔偿额按照相应未达标服务月度单独计算,赔偿总额不超过相应未达标服务月度内您就本服务支付的相应月度服务费(此处的月度服务费不含用代金券、优惠券、服务费减免等抵扣的费用)。
服务月度的服务可用性(Av)
赔偿代金券金额
99.9% > Av ≥ 99.0%
月度服务费的10%
99.0% > Av ≥ 95.0%
月度服务费的25%
95.0% > Av
月度服务费的100%

3.2 赔偿申请时限

(1)如某服务月度没有达到服务可用性标准,您可以在没有达标的相应服务月度结束后的次月的第五(5)个工作日后,仅通过您相应账户的工单系统提出赔偿申请。您提出赔偿申请后腾讯云会进行相应核实,对于服务月度的服务可用性的计算,若双方出现争议的,双方均同意最终以腾讯云的后台记录为准。 (2)您最晚提出赔偿申请的时间不应超过未达标的相应服务月度结束后六十(60)个自然日。如果您在未达标的相应服务月度结束后的六十(60)日内未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未达标的相应服务月度结束后的六十(60)日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或者您通过非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均视为您自动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及向腾讯云主张其他权利的权利,腾讯云有权不受理您的赔偿申请,不对您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

3.3 赔偿申请材料

如果您认为本服务未达到服务可用性标准的,您可以按照本服务等级协议中规定的时限发起赔偿申请。腾讯云可能要求您提供以下材料,您需配合提供。 (1)账号信息,包括账号 ID、APPID。 (2)阐明申请原因,列举您服务异常的集群信息,发生问题的时间段。 (3)其他腾讯云出具合理原因要求您提供的信息。

4. 免责条款

由以下原因导致的服务不可用,相应服务不可用时间不属于服务不可用的计算范畴和腾讯云的赔偿范畴,腾讯云无须向您承担责任:4.1 因您自定义的代码或配置文件而引发的故障,包含而不仅限于:配置参数不当、资源使用不合理、业务逻辑 Bug 等。 4.2 因您或第三方(本服务直接控制的第三方除外)的设备、软件或其他技术所引起的故障。 4.3 腾讯云预先通知的进行系统维护,如割接、升级、模拟故障演练等计划内停机时间。 4.4 本服务在超高性能压力下的响应变缓、系统假死。 4.5 您的应用程序或数据信息受到黑客攻击而引起的服务不可用。 4.6 本服务在进行节点类型变更、扩缩容过程中所引起的服务不可用。 4.7 本服务在扩容过程中因无法避免的写操作引起的服务不可用。 4.8 您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服务不可用。 4.9 您的疏忽导致的误操作或由您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服务不可用。 4.10 您自行配置集群为“非高可用”模式或数据副本为单副导致的服务不可用。 4.11 其他不可抗力(参见 腾讯云服务协议 第七条)以及非腾讯云原因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服务不达标的情况。 4.12 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相关规则或腾讯云单独发布的相关规则、说明等中所述的腾讯云可以免责、免除赔偿责任等的情况。

5. 其他

5.1 双方确认并在此认可:在任何情况下,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因腾讯云违约原因造成您损失的,腾讯云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您已经支付的相应违约服务对应的服务费总额。 5.2 腾讯云有权根据变化适时或必要时对本协议条款做出修改,您可以在腾讯云官网的最新版本中查阅相关协议条款。如您不同意腾讯云对协议所做的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5.3 本协议作为《腾讯云服务协议》的附属协议,具有与《腾讯云服务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您需遵守《腾讯云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若本协议与《腾讯云服务协议》中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但仅在该冲突或不一致范围内适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