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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证明

个人变更企业或者企业主体名称发生变更时,需提供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证明。
说明
若您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一个全新的并和原企业名称无任何关联的另一个企业名称,则需要您使用新的企业名称及证件重新进行 ICP 备案。

证明获取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向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变更,更新企业的最新信息。同时变更企业信息需提供变更证明,变更证明有电子版、纸质版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截图等形式,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取变更证明。

方式1:由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变更证明没有固定模板要求,以各单位证件下发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可以为纸质版变更证明或电子版变更证明。

方式2:企业自行出具

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对应模板,您可自行出具。
说明
变更证明需打印并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另需加盖您的企业证件颁发单位的公章。

方式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您企业的信息并截图上传至 ICP 备案控制台。
说明
目前支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的省份包括山东、上海、陕西、天津,其中陕西省规定需将截图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截图内容应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前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称及变更日期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样例,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