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男,195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2011年至2019年间,刘某某担任中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委员会委员、中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农信银公司副总裁。
1、2013年至2019年间,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北京叁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科天成公司)承揽农信银公司项目提供帮助,以免除债务的形式,收受中科天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1给予的钱款180万元;收受黄某1给予的股权及分红款共计519479.46元;以报销个人票据的形式,收受黄某1给予的钱款55594.1元;共计2375073.56元。
2、2016年至2018年间,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承揽农信银公司项目的环天宇正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环天宇正公司给予的钱款23.4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间,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战某2之女战某1、刘某1之子刘某2入职农信银公司,收受战某2给予的20万元,收受刘某1给予的10万元。
4、2015年间,刘某某利用上述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与农信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金电公司董事会董事、党组成员、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某1请托,帮助陈某1之女陈某2入职金电公司,收受陈某1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2522元)及20万元。
刘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带走,后被送至东城区监察委接受审查。涉案违法所得1197939.74元、犯罪所得收益10.8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20万元已由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房产已查封,涉案刘某3名下30万股权及分红已冻结。
经法院认定,刘某某的受贿总数额应为3231595.56元。
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
证实2007年7月至2014年2月间,其在华胜天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0年初其在华胜天成公司负责对接农信银公司的销售工作,包括云灾备项目系统调试、安装等,结识了农信银公司副总裁刘某某,刘某某在云灾备项目上有话语权和审批权。2013年初,刘某某家看中北京市海淀区1套二手房,需支付现款约800万元,其找朋友马某借了100万元,从母亲冯某2账户分别提现40万元、100万元,共计240万元借给刘某某买房。2013年2月底,王某1还给其19万元现金,给其表哥黄某2转款41万元,还有180万元未还,后来对账时因忘记已还的现金19万元了,王某1给其打了1个200万元的借条。当时华胜天成公司中标农信银公司云灾备项目第一期A标段,其作为项目经理,希望A标段顺利验收、结算尾款,并争取云灾备系统后续运维的项目,所以借钱给刘某某,希望维持好关系。刘某某对项目也给予了关照,2013年4月,华胜天成公司与农信银公司签订云灾备系统运维服务合同,该合同每年可以续签,最长可顺延3年。但因为华胜天成公司为云灾备项目提供运维服务的部分员工辞职,影响到农信银项目设备运维,刘某某等人找到其商量能否将老员工找回继续为该项目提供服务。其当时已经离开了华胜天成公司,就把几个员工找回来,并在2014年3月出资成立了中科天成公司,其虽未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该公司。截止2018年底,中科天成公司与农信银共签署合同25个,金额3900余万元。
2018年左右,刘某某在固安买了别墅,跟其说装修花了很多钱,还提到欠其钱的事,但刘某某有其账号并未还钱,其看刘某某没有还款诚意,就说欠条找不到了,没有钱就算了,其也不敢让刘某某还钱,怕影响公司利益,刘某某不还钱,就当是在刘某某身上投资,送给刘某某了。
2018年底,刘某某约其和王某2见面,称纪委可能正在调查他,要把钱退给其,其怕牵扯到自己,其就说欠条不见了,不要这些钱了。刘某某爱人王某1建议另外找人假装借钱给刘某某买房,打了假借条给朱某,并让其在纪委问时就说当初是其开车带王某1去天津找朱某借的现金。
2015年2、3月份,刘某某向其介绍购买哈尔滨农商行的职工内部股,刘某某还说认识哈尔滨农商行的2个人,其中1个是他的侄子刘某3,另1个人是刘某3的同事张某2,一共可以购买总价70万元的职工内部股份。刘某某让其考虑是否购买,其问刘某某为什么不自己买,刘某某当时称没钱买,希望其能买下来,一年后可以过户。除了投资因素外,考虑到刘某某是农信银公司的领导,以后还想和农信银公司做业务,就于2015年3月通过母亲冯某2的账户转账给刘某370万元用于购买股份。刘某某让张某2写了证明,证实是其实际出资购买张某2名下的股份,但没出具刘某3写的证明。刘某某曾跟其说过要购买刘某3的股权,王某1也知道这事,还曾让刘某某把42万元购买股权的钱给其,但其问刘某某时,刘某某跟其说如果王某1再问就说这42万元已经给了,其就明白刘某某根本没想给这42万元,所以没再要过这笔钱。2016年3月,其收到刘某3转来分红款7534.24元,此后再没收到过分红。其问刘某某时,刘某某称分红由王某1掌握,其见刘某某不想给,就没再要过分红。其曾找刘某某催过几次办股份过户,但刘某某说哈尔滨农商行不允许变更股权证,其只能等着刘某某的说法和做法,不能直接越过刘某某,刘某某给其办股权过户,其才能办,刘某某给其股权分红,其就拿着,所有涉及股份的事,包括转让、买卖、过户、分红都是刘某某控制,刘某某不跟其说这些事,其就一无所知,既不敢主动提,也不会主动要。刘某某给其传达的意思是,42万元对应的刘某3名下的股份是刘某某的,28万元对应的张某2名下的股份是其的,所以其不会找刘某某要刘某3的股权和对应的钱。2019年4月,巡视组进驻农信银公司,刘某某怕出事,才给其补了刘某3出具的股份证明,此前其手里没有刘某3出具的股权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刘某某说要买这些股权也没有给其钱。
其为和刘某某拉近关系,拓展合作业务,曾对刘某某表示可以在中科天成公司报销票据。2018年初,刘某某说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正在农信银公司巡视,有些费用不好报销,找其报销了4笔费用,其中2笔(11960元、23989.1元)让贾某提现后将现金送到刘某某办公室,2笔(14387元、5258元)直接打到朱某招商银行卡上。
其给刘某某钱,是看重刘某某担任农信银公司副总裁的地位和身份,想巩固中科天成公司和农信银公司现有的运维业务,并在拓展外省业务上得到刘某某的帮助,以获取更多利润。刘某某曾帮其公司联系银行贷款,催过项目尾款,将不对外公开的农信银公司云灾备系统的年度采购清单给其看,根据这个清单,其可以有针对性地准备投标项目。
2016年底,环天宇正公司作为IBM代理商中标农信银公司的采购项目,该公司老总马某找到其说农信银公司签协议前增加了服务内容,挤占了利润空间,想通过其找农信银公司的领导发1封邮件说明情况,向IBM公司要到折扣,以获取利润不至于赔钱。其联系刘某某,转述了相关情况,又让马某去找了刘某某。后来马某跟其说刘某某帮忙发了邮件,IBM公司最终给环天宇正公司增加了返点,环天宇正公司在这个业务中获利。2018年5、6月,马某通过签虚假外包合同,转给中科天成公司26.7万元(含税)。由于钱在公司账上,为了套现,刘某某让其与朱某的新元建筑公司签了虚假的装修施工合同,把税后的23.4万元打给了新元建筑公司,再由新元建筑公司把钱倒出来。其参与此事是为了讨好刘某某,希望通过刘某某的关系拓展中科天成公司的业务。
刘某某曾经暂存在其处3万美元,说放这些美元在办公室不合适,就暂存在其处,什么时间用再跟其要,没有说是还给其的购房款。
2、证人韩某的证言:
证实2006年6月至2012年3月,其在农信银公司任开发部总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技术总监。2010年公司筹备成立云灾备中心时,分管领导是刘某某,华胜天成公司派来洽谈的是黄某1,后华胜天成公司中标了A标段,负责AS400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云灾备中心成立后的分管领导是其,2015年换成景某某。
2014年,华胜天成公司派驻云灾备中心的业务骨干包括黄某1等人陆续离职,新派驻的技术人员无法完成运维服务。云灾备中心白某某和张某3建议找回离职的技术人员继续运维服务,其知道刘某某和黄某1关系好,就找到刘某某希望刘某某能在总裁办公会上支持该提议。提议通过后,白某某和张某3负责跟黄某1谈好,黄某1找回7名技术人员成立中科天成公司,与农信银公司签订新的运维服务合同,支付每人每月3万元。但与华胜天成公司的合同也没有取消。
3、证人张某3的证言:
证实其于2009年至2010年在农信银公司运行开发部参与共享异地灾备项目建设。2011年或2012年,农信银公司筹备建立云灾备中心,当时挂在运行保障部下面;2012年云灾备中心成立后,从运行保障部独立出来;2012年底,其被提为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云灾备中心运维服务和项目建设。云灾备中心筹建时和成立初期的分管副总裁是刘某某,成立后分管副总裁换为韩某等人。当初华胜天成公司负责云灾备中心项目招投标的是金融事业部的黄某1,华胜天成公司中标了云灾备中心A标段,并在2010年9、10月左右签订合同,后续负责云灾备中心运维的也是华胜天成公司。2014年4、5月,华胜天成公司派到农信银公司负责云灾备系统维护的不少员工包括黄某1辞职了,新派员工无法胜任,影响到云灾备系统的运维。白某某提议让黄某1把离职人员外包回来完成运维服务。经总裁同意后,白某某和其跟黄某1商谈,黄某1以中科天成公司名义跟农信银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由农信银公司支付服务费。2015年之后,农信银公司都是按照之前的内容和华胜天成公司签合同,同时再和中科天成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2018年后经招标程序,还是这2家公司中标。中科天成公司除了和云灾备中心签订合同外,还和创新研发部、运行保障部签订了不少合同。农信银公司签订合同后,除了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外,还需要财务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才能对外付款。
4、证人张某4的证言:
证实2011年起,其在农信银公司创新研发部工作,2012年2月开始担任创新研发部总经理。刘某某曾任创新研发部分管领导,还一直主管财务部门。云灾备项目在2011年由创新研发部负责,此后由新成立的云灾备中心负责。云灾备项目的运维服务开始由华胜天成公司负责,后来在公司的总裁会上,刘某某曾说过华胜天成公司提供不了技术人员,说中科天成公司有运维能力,由中科天成公司承揽了一部分云灾备项目的运维业务。其部门除技术研发外,还负责过公司的软、硬件招标采购,与中科天成公司有多次合作。刘某某曾跟其说过,在项目开发和采购招投标上关照中科天成公司,如果创新研发部有合适的项目就跟中科天成公司合作。刘某某是农信银公司的副总裁,其作为部门经理,肯定要给领导面子。中科天成公司符合硬件供应商入围招投标的标准,刘某某让其关照中科天成公司,其觉得是在招投标采购方面。
5、证人王某3的证言:
证实2010年起,其担任农信银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当时的分管领导是刘某某,后来是韩某。其部门主要负责业务系统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2012年,刘某某介绍华胜天成公司的销售代表黄某1找其。后来黄某1以华胜天成公司和中科天成公司名义跟运行保障部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刘某某作为公司副总裁,如果想具体帮助到黄某1所在的公司,需要向部门的总经理打招呼,由具体部门来操作。刘某某将黄某1引荐给其,就是让其以后有什么采购项目,可以将黄某1的公司列入招投标范围之内。刘某某跟其打过招呼后,黄某1所在的公司就成了运行保障部的潜在供应商,运行保障部有采购项目,都会把潜在供应商信息发给大额采购办。大额采购办发布中标通知,由经办部门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1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还需要经财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付款。2015年,运行保障部要采购PC服务器,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黄某1所在的公司也参加投标,意思是给黄某1代表的公司关照,最后黄某1代表的公司中标了。每年年底,各部门会制作下一个年度预算报财务部汇总,再报总裁办、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所以总裁、副总裁领导层会知道各部门下一年度购买计划和预算情况。
2013年农信银公司招聘应届生过程中,刘某某跟其打招呼让其对应聘运行保障部的刘某2予以照顾,当时其是面试小组成员,评分小组的分数占80%,其觉得刘某2本身就很出色,面试时给了刘某2不错的成绩。后来刘某2进入运行保障部工作。
6、证人王某1的证言:
证实2012年刘某某让黄某1陪其看房,后看中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玲珑花园的房子,房主谢某某要求788万元全款,签订合同时要求496万元转到谢某某的公司账户,292万元转到谢某某个人账户。其家有约500万元,刚好够转给公司的钱,刘某某说不够的可以找黄某1借。2013年1月,黄某1凑了现金,跟其一起分两次将钱给了谢某某公司的会计雷某,雷某将钱存到谢某某的账户,并给其写了190万元、102万元的收条,以及确认496万元和292万元均已收到的说明。当时没有给黄某1打借条,后来打过一个200万元的借条。2013年2月,其先后还给黄某119万元、41万元,共计60万元。此后,其曾跟黄某1说过还钱,但黄某1说不急。2015年,其家花500多万元在河北廊坊买了套房子;2017年,其与弟弟王某7花370万元合买了河北固安的一套房子。2018年底,刘某某让其给黄某1写借条,以应付检查。2019年春节后,怕刘某某离任审计查出来这笔钱,刘某某、黄某1和1个律师在其家商量补救措施,后决定找人顶账,其给朱某写了245万元的借条,由刘某某交给朱某,其还跟朱某商量好,让朱某说是黄某1到天津找朱某取的钱。因担心数额太大,2019年4月,其分别给朱某、于某写了145万元、100万元的借条。为了使2笔借款看起来像真的,其还从刘某某账户转给朱某共计50万元、转给于某共计60万元。
7、证人朱某的证言:
证实其和刘某某从小就认识,并通过刘某某认识了黄某1。其朋友陈某1的女儿想在北京找工作,其将陈某1介绍给刘某某。后在刘某某的介绍下,陈某1的女儿到了金电公司工作,还解决了北京户口。2015年9、10月份,陈某1委托其转交给刘某某20万元现金作为感谢费。其听陈某1说还给过刘某某2万美元,但这笔钱没有经其手送也未经其手退给陈某1。
2018年4、5月份,刘某某说想在黄某1的中科天成公司报销票据,想让其替刘某某在这家公司担任股东,但不用实际出资,其同意了。中科天成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其2018年11月报销14387元、12月报销5258元,2笔钱都是刘某某以其名义报销的,钱打到其招商银行卡上。
2018年5、6月,黄某1让其想办法和中科天成公司签个装修合同,由中科天成公司把装修款打给其,给刘某某装修房子用。其找到亲戚毛某,安排毛某的新元建筑公司与中科天成公司签订假的装修合同,中科天成公司将23万余元打到新元建筑公司账上,扣除税金后,毛某于2018年6月26日将税后的193518元打到其招商银行卡上。
2016年11月,其申请了尾号为3438的招商银行卡,2018年5月,其给刘某某家介绍装修队时,刘某某说要从中科天成公司报销费用,让其提供招商银行卡。2018年10月,其将该招商银行卡给刘某某使用,刘某某于2019年2月将该卡主卡和2张副卡、U盾还给其,卡中余额都是刘某某的钱。
2019年3月,刘某某给其转了2笔钱,共计50万元;同年4月,刘某某回到哈尔滨给其1张金额为245万元的借条,说当时在北京买房时从别人处拿了200多万元,跟黄某1有关。后王某1又找其,说之前的借条金额太大、有点假,又给其1张145万元的借条,依据付房款的时间,落款写了2013年1月10日,借款人王某1。2019年刘某某要离任审计,怕出问题,让其在别人问时承认是其借给刘某某的,转账50万元假装是还款。
8、证人毛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新元建筑公司总经理。2018年,朱某找其说北京有1个公司想借新元建筑公司签假装修合同,然后把装修款倒出来再转给朱某。其同意后按照朱某的要求与中科天成公司签定装修合同,并在收到中科天成公司汇来的23.4万元后,扣除税款,在2018年6月将余额193518元转账至朱某银行卡内。
9、证人于某的证言:
证实2019年4月,王某1说刘某某要离任审计,此前买房时借了别人钱,现在别人不承认借钱的事,钱对不上。给其写了1张100万元的借据,做个假借贷,说钱是从其处借的;还给其打过共计60万元,假装是还款。后其将借据还给王某1的弟弟王某4。
10、证人王某4的证言:
证实内容,与证人于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
证实其系黄某1朋友,黄某1是中科天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黄某1认识了刘某某。2013年初,刘某某买玲珑花园房产时,黄某1找其帮忙审过购房合同。2018年下半年,黄某1将1张200万元的借条放在其处,说是刘某某买房找他借了点钱。2018年底,其曾跟黄某1、刘某某到刘某某家中,王某1把购房合同、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拿出来对账,其中有1笔40万元左右的汇款单据。
12、证人雷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谢某某公司的财务。2012年底、2013年初,谢某某出售公司名下的海淀区玲珑花园的房产时,让其办理财务、过户手续。总房款788万元,其中496万元是转账支付,292万元是分2笔现金交付,交款人是买房人刘某某的爱人王某1和1个男的,现金其存入谢某某银行账户,并出具收条。
13、证人王某5的证言:
证实其曾担任华胜天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黄某1曾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负责与农信银公司之间的业务。其公司与农信银公司签订了云灾备系统建设的合同,后续又签订了维护协议。2014年初,黄某1带走了几个公司派驻云灾备系统的技术人员。
14、证人梁某的证言:
证实其曾任华胜天成公司副总裁。农信银公司与华胜天成公司之间的业务一直由黄某1负责的金融服务业务部负责。
15、证人刘某3的证言:
证实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其任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2014年至2019年,其任哈尔滨农商行西大直街支行副行长。2014年底,哈尔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发行职工内部股,其可购买30万股,同事张某2可购买20万股,每股1.4元,共计70万元,但其2人钱不够,其就告诉叔叔刘某某,刘某某称朋友黄某1想买。2015年3月,刘某某告诉其70万元转过来了,其就以自己名义买了30万股,让张某2帮忙以张某2名义买了20万股。其跟黄某1没有任何接触,所有信息都是刘某某转达。2015年,张某2把20万股的股权证给其,其把20万元的股权证给刘某某,自己的30万元股权证没有给。2019年3月,刘某某说之前张某2写的证明丢了,让其和张某2分别重新开具股权系黄某1的证明。张某2持有的股权分红都转给其,分红到账后其都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转账。2016年3月15日第一次分红(系上一年度的分红),其名下分红34520.55元已给刘某某,张某2名下分红23013.7元,其按刘某某要求及提供的黄某1账户给黄某1转账7534.24元;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分红、2018年1月31日第三次分红,其名下分红9万元、张某2名下分红6万元,共计15万元,均转给刘某某;2019年1月26日第四次分红,其名下分红3.6万元、张某2名下分红2.4万元,共计6万元,刘某某说先放其这,未转给刘某某;2020年1月22日第五次分红、2021年2月3日第六次分红,其名下分红每次3.6万元在其账户里,张某2名下分红每次2.4万元在张某2账户里。其名下股权分红232520.55元,除账户内还有10.8万元;张某2名下股权截至2019年4月的分红107013.7元,除2.4万元还在其账户内,以及给黄某1的7534.24元,其他分红款都给刘某某了。
16、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实2014年6月起,其任哈尔滨农商行民主支行副行长。哈尔滨城郊联社改制成立哈尔滨农商行时,发行职工原始股,每股1.4元,其可以购买30万股,但钱不够。刘某3说要以其名义帮朋友买20万股,并给其转了28万元购买股权。2015年3月,其购买20万股权后,刘某3让其写了证明,内容为这20万股系代刘某3朋友持有,其和妻子都签了字。2019年3月左右,刘某3又让其重新签了证明。2015年至2018年度这20万股的分红共计107013.7元,其都转给了刘某3。
17、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实其于2010年至2015年2月间,任华胜天成公司项目经理、销售经理,2015年2月后在浪潮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行业部任销售经理。因为工作关系,其跟黄某1一直关系不错。黄某1在华胜天成任职时与农信银公司签订了云灾备项目合同,其负责项目实施、协调等工作。2014年初,部分负责云灾备项目的工作人员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辞职,该项目受到影响。2014年3月,黄某1成立中科天成公司,找回这些工作人员与农信银公司签订云灾备系统运维协议,这些工作人员作为中科天成公司运维人员给农信银公司提供运维服务。农信银公司按照每人每月3万元的标准给中科天成公司结算,每年200多万元,中科天成公司再给大家发工资。
中科天成公司财务记账凭证显示2018年1月其报销的11960元、同年5月其报销的23989.1元,是黄某1以其名义给刘某某报销的费用,黄某1让其提现后到刘某某办公室,把钱交给刘某某。黄某1这样做应该是为了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
另,2018年3月,中科天成公司与环天宇正公司签的运维技术服务外包合同。
18、证人刘某4的证言:
证实其系中科天成公司的会计,黄某1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记账凭证显示2018年1月贾某报销11960元、同年5月贾某报销23989.1元、同年11月朱某报销14387元、同年12月朱某报销5258元,这4笔都是黄某1把费用发票给其,让其办的报销手续,经请示黄某1,其将报销费用转到贾某、朱某银行账户中。
2018年3月,黄某1跟其说中科天成公司与环天宇正公司有份技术服务合同,中科天成公司需要收1笔钱。2018年6月,对方公司将26.7万元(含税价)转入其公司账户。黄某1还跟其说新办公地点已经装修好,要给装修公司结算费用,让其按黄某1提供的装修合同给新元建筑公司转账付款23.4万元(含税价),对方公司需要承担税费。
19、证人冯某1(黄某1表哥)、仇某(黄某1姐夫)、房某(黄某1妻子)的证言:
证实黄某1是中科天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证人马某的证言:
证实环天宇正公司是IBM代理商,其系公司总经理。其和黄某1关系不错,在2012年底、2013年初,黄某1找其借100万元现金。其找环天宇正公司拿了88万元,从其公司财务拿了12万元,凑够100万元现金给了黄某1。隔了几天,黄某1说钱不够,其又从公司财务拿了10万元或20万元现金给黄某1,这些钱黄某1陆续都还了。
2016年底,其公司中标农信银公司项目,标的金额2400万元。其公司为中标压低了投标价,算下来没有什么利润了,其就让黄某1帮助找农信银公司的人给IBM发1个催货邮件,这样IBM公司可以给其公司优惠价。黄某1说他找的领导是刘某某。农信银公司发完邮件后,IBM公司就优惠了70-80万元的设备价格。2018年6、7月份,黄某1找到其,商量由中科天成公司和环天宇正公司签订虚假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是26.7万元,其让财务将这笔钱转给了中科天成公司,后续就由黄某1处理。其之所以给这笔钱,是因为环天宇正公司和农信银公司的项目还没拿到尾款,刘某某是农信银公司领导,其不能得罪。
21、证人王某6的证言:
证实2007年至2014年5月间,其任农信银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2014年5月,其进入客户服务部任总经理。刘某某2009年到农信银公司后分管市场部至2011年5月,2015年开始分管客服中心。2011年市场部招聘过程中,刘某某找到其,说这批人里要找点有银行工作经验的,其看面试者中战某1表现不错,恰好在银行干过,而其他人没有,于是将战某1录取。客服中心成立后其担任总经理,刘某某还跟其说战某1不错,让其把战某1从市场部带到客服中心,其照做了。
22、证人战某2的证言:
证实其系战某1父亲。2011年,其女儿战某1想应聘农信银公司,其托朋友找到刘某某帮忙。后战某1被录取,其给了刘某某20万元现金表示感谢。其中2011年3月4日取款14万元,余下6万元是家里现金凑的。
23、证人战某1的证言:
证实2011年3月,其应聘农信银公司市场营销部岗位,也跟父亲战某2说过此事。负责面试的领导有刘某某,4月底其被正式录用,这一批农信银公司录了不到10个人。
24、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实其系刘某2父亲。2013年3、4月左右,刘某2告诉其和爱人,在网上看到农信银公司招聘,要报名参加考试。同年5月,刘某2进入农信银公司实习,其通过他人介绍见到了刘某2的领导刘某某,并送给刘某某10万元现金及礼品表达感谢,请刘某某照顾刘某2。直到纪检要找其父子谈话,其和爱人才告诉刘某2给刘某某送了钱和东西的事。
25、证人何某(刘某1妻子)、证人刘某2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刘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26、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实其自2007年起,在金电公司历任技术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农信银公司是金电公司的甲方,刘某某是农信银公司副总裁,二人是在工作中认识的。2015年8、9月,刘某某推荐了陈某2入职金电公司,其和周某说按照公司流程办理。后其公司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招聘,陈某2比较出色,被公司正式录用。
27、证人周某的证言:
证实其自2014年起任金电公司运行部总经理。2008年起,农信银公司一直租用金电公司的机房,并由金电公司运行部对机房进行运维。2015年初,运行部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招聘计划。2015年8、9月份,公司总经理张某1给了其陈某2的简历,让看看是否符合招聘要求。其公司因工资待遇不及IT类股份制公司,招人比较困难,会号召同事、家人、朋友介绍人才到公司工作,陈某2的专业、年龄、形象都不错,符合招聘要求,其就把陈某2报到人力资源部。后人力资源部给其发邮件,称陈某2分到了其管理的运行部。
28、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手写说明:
证实其系陈某2父亲,经朱某介绍认识了刘某某。2015年2月,为请刘某某帮忙给陈某2找工作,其送了刘某某2万美元。2015年5月,刘某某给陈某2介绍了人民银行下属的金电公司,陈某2经面试后被录用,9月入职。其不确定刘某某起的具体作用,仅知道刘某某通知陈某2去面试时找的是周总。2015年9、10月,陈某2入职后,其通过朱某送给刘某某20万元,具体朱某怎么处理的这20万元其不清楚,其没有收到刘某某或者朱某退的2万美元。
29、证人陈某2的证言:
证实2015年春节,父母带其去见了刘某某;同年5月,父亲让其去金电公司运行部找周某面试;同年9月,其被金电公司录用。其入职后才知道农信银公司是其所在公司运行部的客户,其不知道其父是否给刘某某送过钱。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农信银公司担任副总裁、党委委员。从2009年至案发,分管创新研发部、运行保障部、市场部、业务部、财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工会、共青团等,具体时间和分管情况以农信银公司的文件为准。
1、2010年10月,其分管云灾备项目,华胜天成公司中标该项目后,黄某1作为华胜天成公司派来的项目经理常来找其商谈。
(1)2012年夏天,其打算在北京买房,黄某1陪其和妻子王某1看过很多房子,后来其选中了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花园的1套房产,房主要求房款788万元需一次性付清。当时其只有400多万元,黄某1借给其292万元现金。2013年2月,其还给黄某141万元,并让王某1给黄某1写了借条。2013年,华胜天成公司因派驻农信银公司云灾备中心的较多人员离职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其当时已经不是云灾备中心的分管领导,仅系代管领导,但因筹备该项目时其是分管领导,与当时华胜天成公司的黄某1等人比较熟,所以受该中心分管领导韩某及经理白某某、张某3等人之托,与黄某1沟通,希望黄某1帮忙解决此事。后黄某1找来之前辞职的员工,于2014年成立中科天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农信银公司订立合同,合作完成云灾备中心项目,农信银公司另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但农信银公司与华胜天成公司的合作并未就此解除。2018年11月,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第2次进驻农信银公司后,其担心被查,就找黄某1要还钱,但黄某1不同意。其和黄某1、王某1、王某2商量找朱某担这245万元的借款。2019年4月,其回哈尔滨把借条给了朱某,后因担心借条金额太大,朱某说不出来源,其让王某1找朱某和于某共同分担,分别写了100万元和145万元的借条。为了证明借条的真实性,还从其卡上转给朱某45.1万元,从王某1卡上转给于某60万元。开始这笔钱确实是借款,随着黄某1以中科天成公司名义在农信银公司做的项目越来越多,其和黄某1对这笔钱的认识都有变化,因黄某1想跟其搞好关系,做业务挣钱,不会让其偿还这笔借款,其也就没想过要还这笔钱。
(2)2015年2月份左右,其侄子刘某3和同事张某2认购哈尔滨农商行发行的职工内部股份,每人30万股,每股1.4元,除张某2自己认购10万股外,2人还有共计50万股无钱认购。其跟黄某1说了此事,介绍了每年会有多少比例的股权分红,黄某1给了刘某370万元认购了50万股,其中刘某3名下30万股共计42万元,张某2名下20万股共计28万元。其和黄某1没有商量过70万元本金归谁的问题,因为在其和黄某1的交往中,两人的经济已经区分的不是很清楚了,用黄某1的钱就跟用自己的钱一样。其让刘某3转告张某2写了股权说明,证明张某2所持20万股权系代黄某1持有,刘某3将该说明、张某2及张某2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快递给其,其给了黄某1。刘某3共计转给过其股权分红17万元,其转给黄某17000余元,没有给过黄某1其他分红。2019年2月巡视组进驻人民银行后,其催促刘某3办理股权更名,并让刘某3补写、张某2重新写了关于职工股购买的情况说明,即50万职工股系刘某3、张某2代黄某1持有。
(3)中科天成公司成立以后,黄某1跟其说,如果有不好在农信银公司报销的费用可以在中科天成公司报销。从2017年10月起,其在中科天成公司报销了4次,其中以贾某名义报销11960元、23989.1元,现金给付;以朱某名义报销14387元、5258元,是转账到朱某招商银行卡。
黄某1之所以借钱给其买房,帮其买股份、不要分红等,是看中其作为农信银公司副总裁,有决定性作用和影响力,在签订合同、招标过程中帮黄某1很多忙,且其有很大的升职空间,黄某1想维护住这层关系,这样不管是在华胜天成公司,还是后来作为中科天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1都能从农信银公司拿到项目,获得巨大利益。如果其还了钱给黄某1,其就不再欠黄某1人情,因此黄某1不可能让其偿还借款,这样黄某1提出请求,其就会帮忙。包括农信银公司每年年初都有项目清单,其提前将项目清单透露给黄某1,让黄某1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投标,开始招标后,其能利用地位和影响力保证黄某1的公司入围参与投标。不管是在华胜天成公司还是中科天成公司,黄某1都是最低价中标项目,其会告诉黄某1主要参标单位,让黄某1根据经验判断出参标单位可能出的价格,提高黄某1所在公司的中标概率。
2、马某是黄某1的朋友,环天宇正公司在农信银公司中标1个项目,作为中间商,环天宇正公司需要从IBM公司采购设备提供给农信银公司。因为合同内容有部分调整,马某托黄某1找到其,提出让其以农信银公司的名义给环天宇正公司发1封电子邮件,后环天宇正公司向IBM公司出示该邮件获得了更大的折扣。黄某1说马某想给其20万元感谢费,并让朱某找了1家装修公司,签订了1份装修合同,把20万元感谢费以装修费的名义打到朱某的卡上。朱某的招商银行卡上最后收到了193518元。
3、2011年,战某2托人找到其,想请其帮忙让女儿战某1到农信银公司工作,当时农信银公司在招聘员工,战某1报了市场部,其作为农信银公司副总裁当时分管市场部,跟市场部副总经理王某6打招呼,让他录用人员时照顾下战某1,虽然录用人员是人力资源部主导,但人力资源部会征求用人部门意见。战某1被录用后,战某2给其20万元现金作为感谢。
2013年4月,农信银公司招聘时,刘某1托人找到其,说孩子刘某2应聘了农信银公司的运行保障部,想请其帮忙。其跟运行保障部的总经理王某3打招呼,让其在招聘时关照下刘某2。刘某2入职后,刘某1约其吃饭,给其10万元现金作为感谢。
4、2014年,陈某1托朱某找到其,想请其帮忙给女儿陈某2找工作,当时农信银公司的招聘已经结束,其就找了金电公司总经理张某1。农信银公司的创新研发部、运行保障部和市场部跟金电公司的业务很多,其曾当过这些部门的分管领导,跟当时分管相关工作的张某1相处不错。张某1说他们公司正好招聘,让陈某2按程序报名参加应聘,并让其联系1个姓周的部门经理,其就让陈某2去找了周经理。后陈某2被金电公司录用,陈某1给其2万美元作为感谢,其准备给张某1,但张某1一直不见其,其就将2万美元给了朱某,说美元不太好送,不如换成人民币,让朱某把2万美元退给陈某1,后陈某1又托朱某给了其20万元现金。
法院裁定:
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及部分未掌握的事实,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刘某某系在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被带走谈话,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其揭发内容未能查证属实,亦未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不构成立功,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三万一千五百九十五元五角六分及犯罪所得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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