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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首页 >专栏 >技术总工程师被老东家状告,称其泄漏技术秘密、公开售卖:索赔 100 万元

技术总工程师被老东家状告,称其泄漏技术秘密、公开售卖:索赔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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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3-18 18: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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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3-18 18: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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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意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过数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2019年3月5日,段某某提出与法意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30日,法意科技公司为段某某出具离职证明,表示段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在该公司就职,已于2019年3月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4月30日办理完毕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法意科技公司称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多次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及限制竞争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信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乙方(段某某)通过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或者因为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而知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上述信息将被视作“保密信息”,而不论其是否由公司拥有或开发。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2.有关公司商业秘密、技术诀窍、发明、著作权等信息资料;3.软件需求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库、程序代码、设计图表、测试程序、集成电路设计图等软件设计开发及说明文档;……5.公司技术、业务、产品营销或合同文本、财务资料、运营计划等信息资料。关于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乙方(段某某)承认,如果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猎头行为、从事兼职行为,公司将会或可能会受到无可弥补的损失和损害,乙方并同意,如果其未按上述协议或者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的威胁,公司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请求乙方停止侵害,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应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承认,如果间接损失无法精确计算,其损失数额至少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乙方应在此数额之上承担赔偿责任。

段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其没有泄露保密信息,协议约定间接损失无法按100万元计算属于对员工的恐吓,系霸王条款。

法意科技公司另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变更证明书,段某某的微信截图及视频,证实其公司系文书智能分析引擎系统V1.0的著作权人,段某某将公司V1.0版本带走进行升级,在微信朋友圈泄露公司产品的技术秘密,公开售卖,违反了保密协议。

其中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2019年9月17日22:10段某某发布朋友圈称:“花掉了所有的闲暇时间,掉了一大把头发,2.0的重新设计,主要是一大把的核心思想植入,最后接入机器智能,性能预期比1.0提升5倍,应该不会白费,万**长征起步难,还有n多个todo,继续下去,坚持下去,把自己的架构思想继续下去”。

2019年10月6日06:01段某某发布朋友圈称:“提供数据信息提取和标注服务,可谈合作”。其于同日06:14在该条朋友圈下方发表评论称:“含法律文书(判决书、起诉书、审查报告等),政府公文(明传、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

2020年4月5日11:05段某某在朋友圈发布视频一段,标注文字为:“自由修改,自动追踪”。11:10发布文字:“效果还是很不错,接下来,要对尾部进行精算”,文字下方附有截取的部分裁判文书图片。

2020年4月22日10:29段某某发布朋友圈称:“文书越来越难分析的,不知是法官写的有问题,还是文书技术性处理上网有问题。质量堪忧,这样的数据,是训练数据的死神,得甄别出来才行”,文字下方附法院判决书截图一份。

段某某在庭后提交了其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容与法意科技公司出示的证据相同。

段某某认可文书智能分析引擎系统V1.0版本著作权属于法意科技公司,但称2.0系统系其重新设计做人工智能的,与1.0版本无关。

2020年4月5日的视频是自己进行试验,属于自由修改,无限追踪技术,与法意科技公司无关。

4月22日的朋友圈是吐槽文书上网隐名处理的漏洞。

法意科技公司另出示2012-2018年技术文档内外网数据导出审核表截图,主张段某某可以获取到公司的核心技术和数据,段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其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文件。

另,关于法意科技公司主张的段某某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一节,法意科技公司称损失没有办法计算,故按照约定主张。因段某某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工作,如果其把核心技术带到新的单位,把客户都带走,法意科技公司将没有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意科技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以段某某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段某某赔偿损失100万元。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50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法意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法意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裁决:

法意科技公司主张称段某某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信息泄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段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法意科技公司亦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实段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文书智能分析引擎系统V1.0版本的著作权及公司为此已遭受的相应损失,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认段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相关信息侵犯了法意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对于法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判决:驳回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决:

法意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段某某赔偿我公司损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并未全面查清。段某某称2.0系统系其重新设计做人工智能的,与我公司文书智能分析引擎系统V1.0版本无关,则其应提供2.0版本与我公司的1.0版本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2、从段某某发送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内容看,已经可以证明其从事了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即段某某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向我公司赔偿损失。

段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法意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意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段某某赔偿给法意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2.诉讼费由段某某承担。

法院裁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意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某有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需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法意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段某某发布朋友圈或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亦未就具体损失情况及损失数额进行举证;综合双方举证情况,法意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某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其上诉要求段某某赔偿100万元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之间若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等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法意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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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1-11-16,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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