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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将于9日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产品和重要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且规范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公安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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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颁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5月2日,中央网信办颁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重点审查其安全性、可控性,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该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下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全文: (转自中央网信办官网)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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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近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草案确立了“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明确了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进程。 作为一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个人信息安全和保护的问题。在个保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出,要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与网络安全法,和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数据安全法草案相衔接,对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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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网络安全法》对金融行业的合规性引导(上)

今年6月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付诸实施。近期,安恒信息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从不同行业客户的视角来解读这部重要法律,领会其中的要义,剖析不同行业客户在这部新法律框架下将要面对的难点和痛点,并分行业提出安恒信息的解决之道。今天,我们先从金融行业谈起。 解读背景 从1994年国务院颁布第一个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始,国务院、各部委等后续出台了几十部针对专门行业、领域的信息安全法规,但始终没有一部网络安全方面的基础法律。随着各国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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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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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意见》(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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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下的合规管理工作简述

自2017年《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以来,网络安全相关工作已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要求。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的出台,企业用户,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在建设和规划自己的网络安全体系的时候就更需要有一个全局性的视角来看待网络安全合规问题,既要避免疏漏引发违规风险,也要合理设计制度体系,避免由于当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之间要求表述的不同造成重复建设,给自身管理上和运营上带来不便。本文试着从政府监管、第三方检验检测和企业用户管理这三个维度进行简要分析,并给出一些在建设网络安全规划时可以参考的建议。先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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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采购「安可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共通信、金融、政务、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运营者责任义务」第十九条明确要求: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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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必要措施;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我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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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首篇 | 深入解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卫生健康领域迎来重要机遇期,信息化发挥着关键的支撑作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健康数据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更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因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2022年8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办法》共计三十四条,分为总则、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管理保障五个大章节。 总的来说,《办法》是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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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安全第2期 | 一定要了解的国内相关法规与政策

背景 上一期我们从推动大数据利用和安全保护,在政府数据开放、数据跨境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角度介绍了国际上相关的法规与政策,这对于我国在大数据布局规划、策略手段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本期将为大家介绍国内在大数据安全领域的法规与相关政策。 大数据安全自身风险 风险一、大数据加大了信息泄漏风险,大数据囊括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以及各种政府机构、公司行为的细节记录,数据集中存储增加了泄露风险。 风险二、大数据的应用是人工智能、商业智能、数学算法、自然语言理解、信息技术等多个跨学科领域技术的集成应用,面临较高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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