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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遭遇人工智能 | 洞见

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跟不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落后的条文(或者判例)有时反而会成为新生事物的制约;部分领域的法律条文或者判例卷帙浩繁,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也得耗费数年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慢慢掌握法条的场景和使用;而即便是这么多的法律条文也难以将现实发生的所有复杂情况一一枚举,因此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哪些法条和如何定罪与量刑是法官、律师、陪审团等法律程序参与者的任务。这种人工干预有巨大操作和斡旋空间,也就出现了各种州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判断不一致的情况—— 明明案件内容是明确的,法律条文是明确的,然而判断却是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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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播前车之鉴与主动政策风险规避

    笔者从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评审工作(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安全审核)多年,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当我发现待上线的产品或业务,可能面临重大的风险的时候,从公司已经签发的安全策略、标准与规范等诸多文件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来强制业务改进,最后给审核意见的时候,就只能说:可能存在XXX风险,建议在产品上做YYY改进(注意关键用词是“建议”,而不是“务必”)。此外,有时这些风险,是来自政策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而法务部一般不会参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审核,要么是安全团队传达(一些显而易见的风险),要么是在流程之外请产品团队咨询法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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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入解读

    为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在日前发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炉迅速成为了网络安全行业讨论的热点话题,并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即将施行的关键时刻,该办法的出台对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规范网络信息依法有序的流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之所以出台这项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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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陶 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来往之间皆为利”,在经营主体为谋取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创新”商业模式是其扩展经营规模、实现商业盈利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创新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福利”。由此,“创新”是“互联网+”经济时代广大经营者所必须考量、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然而“创新”并非毫无边界,其藩篱的设置更需要理性的考虑。正是因为商业模式创新更多的在于行为模式与方式的变化,若其中涉及到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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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胖子哥的大数据之路(五)- 数据资源-垄断的壁垒

    昨天接触到一个客户,政府背景,行业应用,某部委直属的下属企业,算是垄断行业,依托政府资源,手里面掌握着全国XX行业所有的数据。原以为是大数据平台的一个营销对象,聊半天才发现,原来这也是一个被我们误认为甲方的乙方,我们反倒成了他们心目中的甲方。因为对方是想基于我们来进行数据产品的营销,当然他们只有原始数据,至于基于原始数据之上的数据分析和商业价值挖掘,包括目标客户和业务方向的定位,他们也不得而知。其实也并非无所知,基于多家厂商的咨询,积累对行业的认知已经不是什么秘密的秘密,商家出力,卖家得利的事,自然他们也是有的。所以思考的业务切入点很多,想法也是很多,谈起来,大有海阔天空的味道,当然并没有任何一点是可以落地实施,或者说无从实施的。当时我真正感兴趣的地方却只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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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