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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内发力探寻数据挖掘和利用的“同心圆”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不断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各业务条线不断重视检察业务数据的研判和应用,从“业务数据化”到“数据资源化”的转变步伐和探索实践也不断加快。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对如何更大限度地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资源化,浅谈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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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必要性

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数据获取是基本前提,数据利用是重中之重。检察机关首先要充分挖掘自身的业务数据,促进现有内部数据得到充分开发运用,确保能从中发现监督线索,进而深研检察监督办案规律。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建成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储存了各类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提起诉讼和审判等的全过程信息,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形成了丰富的“大数据仓库”。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内部数据多处在“沉睡”状态,其价值并没有被最大化地挖掘出来,还需要通过充分开发、整合、运用,唤醒激活这些“沉睡”的数据并将之运用到法律监督工作中,实现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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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业务数据收集与检察监督需求未能精准对应。检察业务数据的采集设置,目前仍然采用传统方式,基本上是对一些基础信息进行采集填录,许多存在可衍生监督要点的有效数据并未被填录,这也导致构建法律监督模型过程中,无法直接获取相关有效数据。如部分罚金刑案件,检察人员若想对罚金额度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则需要通过对犯罪金额与罚金金额两组数据进行比对,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案卡系统里,只有罚金金额的填录项,无犯罪金额填录项,导致无法获取相应数据进行比对。

二是检察业务数据采集、转化还不够完善。数据收集具有一定的散乱性。检察机关并未对系统数据进行统筹、关联、整合,各部门、各区域、各类型数据独立散乱,未能有效整合碎片化数据。数据准确性需进一步加强。案卡填录时有错误、遗漏发生,导致采集数据的准确性有所降低。数据使用需进一步转化。如电子卷宗中包含侦查机关所有的侦查活动信息,但电子卷宗并非标准化数据,不能被计算机直接处理,无法直接使用部分有用的数据,使用时还需进一步转化,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开展力度不够。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存在数据共享壁垒。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的收集和存储,目前来看仍然自成体系,各省之间、各市县之间,甚至是各部门之间的数据都是相对独立的,存在数据壁垒。而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常常需要将多个区域、多个业务条线的数据进行对比、碰撞,但检察人员往往只能查阅本地区,甚至仅能查阅本条线相关案卡数据,如果需要查阅其他地区、业务条线的数据,则需要多头审批,程序繁琐、效率较低,制约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批量化、智能化地高效分析数据。

四是检察人员利用大数据开展检察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存在的不足。盘活检察内部数据意识不足。检察业务数据目前更多是应用于对办案数据的统计、自身业务的研判分析。在法律监督模型的创建过程中,检察人员存在一定理念上的偏差,更倾向于向外部寻找数据,缺乏从自身挖掘数据。事实上,无论从获取、整合还是对接、调配方面,内部数据都远比外部数据更具有优势;主动探索运用大数据的能力不足。检察人员在日常个案办理中缺少对办案规律、特征的总结,缺少规律和特征,就难以通过建立数据模型,难以从海量的数据中筛选出类案线索。因此,对大数据的认识以及对于监督模型规则如何设定、数据如何收集、线索如何转化等能力均需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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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赋能检察监督路径的优化探析

一是根据监督需求,反向指导检察业务数据收集。检察人员应坚持数据“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从监督角度评估数据的可利用性,以此审视数据收集的合理性,衡量数据是否能够有效赋能监督工作。当前,创立监督模型的难点之一是缺乏数据源,对此,可进行反向思考,从检察机关能够收集的数据中挖掘监督点。结合检察办案工作及监督需求,拟定模型监督规则,进而反向指导检察机关收集相关数据。

二是运用数据资源,确保检察业务数据质量。一方面,检察人员需强化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收集和整合。如果对检察机关内部散乱闭环的数据无法有效进行分类管理和储存运营,这些数据很容易变为边缘数据。要充分整合检察内部数据,实现数据关联,产生新价值。另一方面,检察人员需强化案卡填录质量,从源头上确保数据质量。应对填录情况实时核查,通过文本解析技术实现案卡与文书的智能校验,对异常数据自动监控提醒,强化对非结构性数据的转化处理,将图片、报表等转化为计算机可处理的标准化数据。

三是破除数据壁垒,实现检察业务数据融合共享。数据共享是数据应用的基础,业务数据只有充分共享,方能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从不同角度深度挖掘数据价值,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发案趋势和发案规律,实现数据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对此,要注重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努力建设好规范化、体系化的检察大数据库,为数据共享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打破地区、级别、条线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保密机制建设,确保数据共享安全性。

四是注重向内发力,利用数据助力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检察人员要转变思维和理念,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必须向获取成本低、风险小且更方便的内部数据发力。第一,要建立“案卡+文书”的高级查询功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已经积累了多年的办案数据,如果将法律文书全文检索的高级查询功能建立起来,可使大部分积累的办案数据得到激活,从而提高办案效率。第二,要建立电子卷宗高级查询功能。在进行大数据分析时,每一个信息都至关重要,但文书的高级查询功能还远远不够。如果具备对电子卷宗进行高级查询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储备基础,实现电子卷宗高级查询功能,将进一步激活“沉睡数据”,为各办案部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第三,要留下“过手数据”,建立电子证据数据库。目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专门区域用于上传光盘数据,这就导致出现“案走了数据也就跟着走了”的情形。如果把案卡、文书、卷宗、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所有经办、经手的数据都整合利用起来,将可有效满足数字检察工作需要,夯实数字检察基础,助力检察业务工作行稳致远。

(作者: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吴美艳)

编辑:李娜 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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