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散装容器是指刚性和柔性的可移动包装,设计上适于机械装卸,并经过检验能够承受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应力,分为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和木制中型散装容器。如用于第7类放射性物质和用于包装类II 和包装类ill 的固体、液体以及使用金属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包装类I 的固体,其容积不应大于3 000 L ;使用柔性、刚性塑料、复合型、纤维板型或木质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包装类I 的固体不应大于1500 L 。
使用过程中,中型散装容器及其附属、辅助和结构性设备除满足第一节中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能承受所装内容物的压力及正常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应力,不会发生内装物的流失。对于具有底部卸货阀的中型散装容器,卸货阀应具备关闭紧固特性,防止任何意外开启。中型散装容器由于具有主体和框架部分,它们之间应不发生摩擦而造成主体材料损坏,并且主体应始终保持在框架内。
1. 包装代码
包装代码由表示IBCs 种类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材料性质的一个或多个大写字母及表示IBCs 类型的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对于复合型中型散装容器,须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上依次标上两个大写拉丁字母。第一个表示IBCs 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表示IBCs 外包装的材料。对于等效使用的IBCs ,应在代码后紧接字母“W” 。
用于表示IBCs 种类的数字:
11——盛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
13——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21——盛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 kPa 压力下装卸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
31——盛装液体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
用于表示IBCs 材料种类的拉丁字母:
A——钢(所有类型及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材;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材料;
L——纺织品;
M——纸(多层的);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中型散装容器类别与代码划分见表3-2 。
表3-2 IBCs 类别与代码
2. IBCs 标记
对于按照《国际危规》进行生产并用于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IBCs ,必须具有持久、清晰的标记(见图3-2) ,标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联合国包装符号。
(b) IBCs 指定代码。
(c) 表明其设计类型被批准适用的包装类大写字母,有X 、Y 和Z 三种。X 表示包装类I 、II 和III (仅适用于盛装固体的IBCs); Y 表示包装类I 和II ;Z 表示包装类III 。
(d) 表明IBCs 制造的月份和年份(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e) 授予该标记的国家,用机动车国际交通识别符号表示。
(f) 生产厂的名称或符号及主管机关所规定的IBCs 的其他识别标记。
(g) 以千克表示的堆码试验负荷,对于设计上不能堆码的IBCs ,应标注“0” 。
(h) 以千克表示的所允许的最大总重量。
图3-2 IBCs标记实例
对于IBCs ,除按上述内容进行标记外,还需进行必要的附加标记,不同类型的IBCs 所要求的附加标记如表3-3 所示。
3. IBCs 试验
IBCs 应按照主管机关满意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生产和试验,以保证每个生产出来的IBC均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在进行试验前,纸制和纤维板和具有纤维板外包装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须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大气条件下至少处理24 h ,然后按照表3-4 中注明的顺序进行试验。
表3-3 IBCs附加标记要求一览表
表3-4 IBCs试验顺序
IBCs 在经过试验之后,试验机构须就试验的项目出具试验报告提供给IBCs 用户, IBCs 用户应将试验报告的副本提供给相应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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