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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透露监管边界,资管业智能投顾回归本源

11月1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新规提到智能投顾的规范管理,并提出适当性、业务准入等监管要求。在发布之初,市场解读更多聚焦在,政策文件首次提到智能投顾和业务准入等问题,这一创新业务和产品将迎来合规化的发展新契机。而伴随讨论的深入,多位券业相关人士指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思路,资管行业未来发展智能投顾要立足于投资顾问的本源,将改变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产品和业务现状,行业格局也可能生变。

目前,资管新规仍在征求意见阶段。业内人士表示,有关智能投顾的监管方向还需等待政策正式落地,部分细节也有待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还提出了模型和参数披露、避免羊群效应等监管要求;这不难看出,监管已开始重视并有意加强对潜在风险的防范。

回归投资顾问本源

解读资管新规中有关智能投顾的表述,首先要界定的是业务领域问题。

有大型券商互联网金融部人士就表示,资管新规所界定的智能投顾,是指在资产管理业务板块引进的人工智能业态和产品;对于券商而言,目前常见的智能投顾产品,则是经纪业务领域、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的投顾类服务。但该人士也指出,在券业智能化程度不能加速的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是大势所趋。

即便存在业务板块的区分,对于资管行业而言,新规所释放的监管信号依然重磅。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有券业人士指出,国内投资管理机构蔚然崛起的智能投顾产品中,相当一部分是基于策略模型、将用户和相应产品组合进行匹配,其目的是产品销售;这与投资顾问的本质是相背离的,伴随政策的明确,这种模式将首先受到冲击。另一方面,从目前新规的表述来看,投资顾问资质、监管部门许可等要求也会加强对业务主体的管理,这也会深刻影响到现有的行业格局。

华宝智投相关人士向第一财经表示,仅以当前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来看,资管新规首次将智能投顾这种新兴的产品形态纳入监管,并界定了它是一种投资顾问业务,区别于产品销售业务。未来,智能投顾业务的开展或主要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包括独立基金销售等在内的一批独立第三方机构将面临转型。对券商来说,新规里央行对于智能投顾形态的认知基本上符合海外的做法,因此券商后续在智能投顾业务的设计上,需要将海外主流智能投顾平台的运营模式、收费模式等纳入参考。

“真正的智能投顾像是医生。面对任何一个用户,他先要诊断你的病在哪里,同时可以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安排治疗方案,并一直伴随你康复。而伪智能投顾更像是药房,没有诊断而只有匹配。”光点未来论坛近日召开,清华大学金融科技中心兼职教授、财富引擎科技创始人林常乐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比喻道。

而从后台的角度来看,尽管所涉及的业务板块不同,但实现的路径却是一致的。林常乐就强调,财富管理的智能化有两个维度,即顾问交互的智能化、投资管理的智能化。想要实现这两个维度的智能化,仅靠标签的匹配是难以完成的;这要求后台必须是真正的智能引擎在驱动。

在顾问交互智能化的具体应用上,以智能引擎所驱动的投顾会根据每一个用户特有的投资交易和持仓等数据,完成用户画像分析,加深对客户的了解。在这一维度上,智能化可以渗透进监管和机构多项业务中;这与利用标签信息做组合匹配的伪智能存在明显差异。

林常乐介绍道,针对客户的投资行为,可以进行投资与合规维度的分析。“比如,目前投资者适当性已经全面实行,如果有客户在风险测评中自称为低风险,但他的交易行为或者各个方面都非常的激进,这些客户用人的肉眼或者是合规部门是很难发现的。我们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方式把用户的行为都识别出来。这是我们目前联合监管层和券商一起做的研发项目。”

基于前述数据的分析和管理,监管层有望直接监管或指导异常客户,了解市场整体投资者的风险分布,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机构来说,智能投顾可以全面分析投资者风险偏好、投资风格、投资喜好分布,而不仅仅着眼于客户的盈利情况;这将有利于机构深入了解客户,识别出哪些客户需要哪些服务,提升服务客户的效率和准确度。而更进一步,则是利用技术直接预测客户的行为。比如预测客户对产品类型的偏好、预测其签约率和流失率等。

“直观来说,智能投顾就是‘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从本源上来说,科技改变了服务模式,但没改变金融本质。目前,我国智能投顾行业发展环境还不成熟,特别是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数据积累、法律界限及投资标的等因素影响,广泛落地还需要一定时间。”华宝智投上述人士表示。

监管边界隐现

资管新规还就智能投顾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大篇幅的说明。这也将成为影响智能投顾发展的另一重要信息。

除了上述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和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之外,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监管加大对智能化的监管是好的现象,市场将更理性的发展。在国外,智能投顾也需要提供模型的主要参数等。这一方面是要加大对客户的保护,包括利益的保护、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加强对市场整体风险的控制。”林常乐同时强调,智能投顾的发展,也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升;但凡是利用算法和模型开展的业务,相比对人力的监管将更可控、更易量化。

同时,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林常乐对此表示,智能投顾所可能导致的羊群效应,正是源于没有核心智能化算法的伪智能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果没有核心智能化算法,而仅仅用组合和匹配的方式来做智能投顾,会加大羊群效应的风险。比如,仅仅通过用户做的风险测评和相关标签,就配置一些简单组合。在这种场景之下,标签一致的人都会得到一致的组合推荐。相反的,如果智能投顾是通过核心算法模块来驱动,因为每个人所具有的数据,所得到的信息和反馈都是不一样的。”林常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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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14C0ZV4N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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