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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依法行政拘留一名网上寻衅滋事人员

近日,成县红川派出所接到镇政府报警称:一村民在微信群发布一段辱骂、诋毁成县红川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视频,造成严重后果,要求查处。接警后,红川派出所民警经过对该视频认真分析,经过大量走访,在有效固定证据后,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传唤至红川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2018年7月11日,成县普降大雨,各乡镇不同程度受灾,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走村入户,查看灾情,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该村民王某某在未了解真实情况下,在红川吊桥附近录制了一段辱骂、诋毁红川镇政府工作人员救灾不力,严重失实的视频,并发布到“甸河一家人”微信群,后被大量转发,致使该视频在微信群广泛传播,造成了恶劣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在调查过程中,王某某对其在微信群辱骂、诋毁政府工作人员,发布失实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向红川镇政府工作人员赔礼道歉,得到了政府的谅解。鉴于王某某认错态度较好,红川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报请县局审批,决定对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来源:红川发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些底线不能触碰

不能危害网络安全

不能为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工具及帮助

不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不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不能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

《网络安全法》摘录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摘自《网络安全法》

监制:张平良

责任编辑:刘敏 本期制作:左谦茹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828B1CTQJ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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