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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宁波上线

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猛,预计到2021年国内总产值或将超过2万亿元。宁波,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上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0年,宁波成为国内首个在智慧城市背景下开展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城市;2015年,国家测绘局批复同意宁波作为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试点。

如今,“智慧宁波”时空信息云平台初露锋芒,接入全市112个部门的168个应用系统,成为全市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平台。

9月1日起,《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即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类条例。

地理信息资源是什么?

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信息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地理信息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特殊地物、测量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为基础,为了满足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水利、规划等特定行业需求而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地理信息资源。

该平台能为公众带来什么?

对政府机构而言,《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的实施,是对其在数据共享方面作出管理和约定。

对公众而言,平台带来的是更为直观的数据查询及享受大数据格局下的产业分析布局。

作为全市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平台,“智慧宁波”时空信息云平台包括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情普查数据、政务地理信息资源数据等,同时还包括了各接入平台政府部门的专题类空间数据,通过与宁波大数据中心的协同,提供人口、企业、法人等空间化数据。

比如,查询1960-2016年宁波全大市范围的时空序列影像数据图,看看城市的变化;查询区域内人口/人才的引入与流出;查询区域内未来三年学龄儿童与学区的数据关联等。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有条件

需征得被采集方同意

通常,地理信息数据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条例》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意。

当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相关地理信息资源。

对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信息,可以建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给出反馈。

《条例》规定,在采集获取、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安全。

来源:宁波市规划局、甬派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1114B0GY4I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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