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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阶段的财务注意要点

研究阶段支出应当费用化。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如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企业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能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时,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全部费用化,不需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加以区别和界定。会计制度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处理原则,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的,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信华成)成立于2011年,分别在银川、西安、长沙、泉州、惠州等12处设立了分支机构,团队约三百多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11390)。

截止目前,和信华成累计服务过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共享集团、北新集团、东芝医疗、东阿阿胶、北京中交、山东霞光等知名企业约七百多家。

和信华成根据企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情况,为企业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体系为抓手,把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挖掘和专利申请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进行全盘考虑,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串联各种资质、政府项目(我司是宁夏贯标、湖南贯标等地区的政府合作辅导机构之一)、无形资产增资、企业融资上市等企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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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7A053YR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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