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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怎么才算公开“充分”?我太难啦!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英国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充分地陈述其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对价”。目前,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公开制度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石。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客,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实践中,我们也经常把是否“清楚、完整”,“能否实现”归结为公开是否“充分”。既要满足法律上“充分”的要求,又要防止太过充分将技术和盘托出,发明人不禁表示:

我太难啦!

说明书如何才算满足《专利法》公开充分的要求呢?

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

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关现有技术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合理认定、客观判断技术方案能否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三、当必须依赖于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出判断结论时,要考察说明书中对实验结果的记载情况。

清楚说明该技术方案、完整记载实施该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技术内容是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的必要条件。

何为清楚

如果说明书中虽然存在错误,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并结合申请文件的上下文不仅能够识别该错误,而且能够确定其唯一正确的理解,则该说明书是“清楚”的。

如果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技术术语在所述技术领域中存在歧义,或者说明书中对于与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密切相关的内容使用了自造词,但未对技术术语或自造词的含义予以明确界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理解并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则属于说明书不“清楚”。

何为完整

虽然说明书需要完整描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但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常识能够知晓的内容可以不作详细说明。通常只有当说明书中内容的缺失影响到所属技术人员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才会导致说明书记载内容不完整。

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则属于说明书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描述不“完整”。

如果说明书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仅表述为相应的功能或者效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应于具体的技术手段,则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未达到“完整”的程度。

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如果说明书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无法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具体实施,则说明书的公开不符合“能够实现”的规定。

实践中,既可以直接考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也可以通过对比预期的技术效果与实际产生的技术效果反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如果说明书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未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技术方案本身、相关现有技术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确定所述技术方案至少能够解决一个技术问题达到至少一种技术效果,则通常可以认为说明书的公开符合“能够实现”的规定。

如果根据对技术方案的理解,能够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若申请人并非坚持以该明显夸大的技术效果作为技术方案充分公开的判断基础,则说明书中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效果的明显夸大是合理的。

当说明书中声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或者产生多种技术效果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通常只要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所述技术方案能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或达到其中一种预期效果,也属于“能够实现”。

发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时,说明书中必须给出实验数据

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无法确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产生声称的技术效果时,如果说明书中未公开相关实验的实验结果,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但是,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状况能够预期技术方案的用途或使用效果,则发明不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况,说明书并非必须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

实验证据的要求

需要在说明书中提供实验证据加以证实时,所提供的实验证据应达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技术方案能够具有所述用途或技术效果的程度。

说明书中对实验结果予以描述时,提供的实验数据只要能够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信发明具有所述用途或使用效果即可。

在药品上市申报审批中要求提供实验数据目的在于证明药品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所以不宜用药品上市申报审批中对实验数据的要求作为专利审查过程中认定实验数据的基准。

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只可以用于印证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内容,不能改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确定的公开的事实。如果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则所述补充实验证据不能证明说明书公开充分。

如果生物材料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又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当将所述生物材料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

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公开的信息可以重复实施发明不是必须从所述生物材料开始,则未对其予以保藏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原则上应当记载该生物材料的保藏信息,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信息能够得到该生物材料为准。部分信息的缺失如果不影响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得到该生物材料,不会导致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无论在专利的授权还是在无效程序中,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判断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中国词语意义博大精深,一个小小的“充分”也不止包含了以上多种判断情况,唯有实践中多多学习,才能领略其中的真谛!

编辑:北京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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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04A0KYUG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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