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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展的空间和风险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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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谭云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展的空间和风险考虑

IPRdaily导读:对于一项技术方案,申请人不仅希望对于方案本身能够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希望保护的范围尽可能的扩大。这种尽可能的扩大包括:竞争对手可规避的方案少,竞争对手直接侵权可能性大,以及竞争对手绕过保护范围或者包围设障的途径少。但是,单一的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极容易引入导致方案授权前景变差的方案和技术要素,需要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有所取舍。

本文关键词: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 扩展 风险

权利要求扩展的必要性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一项技术方案,授予其对应的专利权,实际上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本身形成保护边界,界定出清楚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及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解、澄清和特殊情况下的修正,不得用于限定权利要求。

但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这种尽可能扩大的保护范围,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说明书中基于清楚、完整的记载,描述权利要求实现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内容表面上具有较宽的含义,但说明书中没有对该全部含义加以披露,应当使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该与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相匹配,以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项技术方案,一般而言是针对某个特定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最优技术方案,仅对于方案本身进行保护,难以体现方案的价值。例如,一个控制系统,采用一个控制阀,该控制阀设置一个弹性件,其形变范围在75-90度最佳。如果仅仅针对该方案进行保护,会有控制系统内阀的替换方案,弹性件的替换方案,形变参数的变劣方案。如果仅保护方案本身就难以准确保护到真正的技术构思,也就无法限定出应有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扩展的可能性

对于单一的一个技术方案而言,为了扩大保护范围,首先要考虑其最小技术方案,其次要考虑最优技术方案,然后考虑最优技术方案中要素劣化方案、要素替代方案,之后,还要进一步显性设置应用场景,从应用场景考虑其方案的显性表现,最后,围绕要素或者产品本身,从产业链的角度考虑上下游的变化。

首先,考虑方案的最小实施可能性,一个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侵权判断首先考虑的是全面覆盖原则,那么足够少的特征,侵权比对更容易,且侵权可能性更高。那么在权利要求设置的时候,就需要将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个进行删减,在方案具有独立解决技术问题的前提下,保留最少的技术特征,通常还会涉及到保护主题、技术效果的相应变化。

其次,考虑方案中技术要素的可能性,在最小技术方案构建完成后,要考虑方案中技术特征或者技术要素的变更可能性或者替换可能性,这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要素等同替换,还要考虑技术要素劣化替换。在等同替换时考虑是否可以上位概括,或者不能等同替换时使用并列方式保护。

再次,考虑其应用场景的可能性,尤其对于方法类专利,在侵权比对的时候一般不方便通过其内部运行流程来进行特征比对,但是从每个步骤的外部处理流程来确认,或者从输入输出的接口来确认,更为容易些。另外,在不同应用场景下,方法的输入输出并不仅仅是方法原理所表达的情况,那么就要根据具体场景调整特征,也就是将普遍特征根据场景构建特定特征,以便于在具体场景中进行侵权比对。

此外,还要考虑上下游变化的可能性,对于很多方案,不论改变的是方法,还是改变的是结构,经常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生改变,例如最小技术方案确定之后,那么包含最小技术方案的未来应用产品就会更多,也就是最小技术方案的下游应用产品会有多种,该产品的显性表现更为明显,也需要将这种下游产品进行保护。同时,最小技术方案,也会引发例如上游材料变化,引发上游部件结构的细微变化等,这些都会给最小技术方案本身产生障碍,所以需要尽早布局,进行排除。

下面来看一个具体案例,通常,乘客通过终端设备叫车,确认地点,司机接单后,去往所述地点接乘客;但是当司机接乘客由于交通堵塞引发长时间等待时,体验感就会下降。而如果此时有选择,乘客多走一点,绕过堵点,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过往,这个是通过双方电话沟通,这种沟通的信息不对称、不精准或者不信任导致无法实施。本方案提供一种智能叫车的交互方法,司机接单后,系统会根据双方位置除了原有的去往乘客位置接,还提供一种基于交通状况的更优的接待位置,以便于乘客选择。

那么,根据这个方案,筛选最小技术方案,就是基于双方位置,基于交通状况,获取时间最短的接待位置。那么,这个方案的主题就会变为一个接待位置的选择方法。同时,考虑到打车应用,扩展到智能打车方法。

其次,考虑方案中技术要素的可能性,对于该方案,具体特征就是输入和算法两者,输入是交通状况,此外,输入还可以是路况、天气、乘客的身体因素、乘客的行走习惯、车行驶方向、终点方向,同时对应的确认的算法都会有不同的调整和变化,这样就会产生多个接待位置的选择方法的技术方案。

再次,考虑其应用场景的可能性,基于单边撰写原则的角度考虑,先考虑乘客端的运行流程变化,然后考虑司机端的运行流程变化,然后考虑一个综合应用流程,另外还要区别于保护的最小技术方案,设定一个中心处理方法。

此外,还要考虑上下游变化的可能性,首先是打车应用,其次是租车应用,另外可以扩展到所有的寻址应用上。同时,引申到基于不同的条件,如何进行时间节省、或者体验增强的智能方法。

权利要求扩展的风险性

首先,从一个方案尤其是最小技术方案,省略多个特征,这样在判断创造性的时候进行特征组合评判的难度就要更低一点,会增加包含现有技术、不被授予专利权,甚至被最终无效掉的风险,此时,一定要根据检索情况,确认某些特征包含的必要性。

其次,在引入等同特征进行上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等同特征的效果等同程度,若将现有技术的特征引入,而没有技术效果的显著变化,由于该特征的常规性,而容易引发整个方案中其他技术特征变为常规特征的技术启示,破坏整个方案的创造性。

同时,在进行场景构建的时候,由于简化或者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特征,单纯的描述技术效果,极其容易在方案中丢失表达方案创新的特征,而使得方案看上去是效果描述或者没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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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需要尽可能扩展保护方案,以扩大保护范围,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但是在具体实施上,需要根据风险来选择扩大保护范围的途径,找到两者的平衡,以便于获取到真正的保护范围。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谭云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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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21A02MVN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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