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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而为的“弹窗广告”,不仅扰民,还可能正在侵犯你的个人隐私…

卿 哥 普 法

感觉双十一才过不久,

双十二又“马不停蹄”地赶来了。

本来什么都不打算买,

但是天天被电脑上的弹窗广告骚扰,

卿哥忍不住又“剁手”了。

想必此时的你也有这种遭遇,

被弹窗广告攻陷了,

烦不胜烦!

这些治了又治的弹窗广告,为何就是“打不死”?

弹窗广告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条。在搜索引擎搜索“弹窗广告推广”,发现多条弹窗广告制作及推广链接。

弹窗广告的发布途径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与运营商合作,只要电脑是联网状态,打开就能接收到弹窗广告;另一种是与软件、浏览器合作,在使用某些软件和浏览器时,屏幕就会弹出广告。

2万元可推送100万次

一家广告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若是运营商弹窗广告,价位是2万元发送100万次弹窗,量越大成本越低。并且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前夕,电商行业广告主的广告投放量比平时增加了两到三倍。

一些推广公司运营的弹窗,还能实现对目标人群精准推送:你前一天浏览过某个商品或某条信息,第二天打开电脑、手机就能收到与之相关的信息、广告。

这种量身定制的弹窗不仅扰民,还可能侵权,存在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整治“弹窗广告”

早在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决定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弹窗行为。

我国《广告法》也明确规定,

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卿哥普法小课堂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

不少弹窗都把关闭按钮做得很不显眼,

有时用户点击后非但不能关闭广告,

反而会进入广告页面,

关不了不说,

还可能造成电脑死机!

肆意而为的“弹窗广告”该管管了

人民日报发文批弹窗广告,称“弹窗广告”肆意而为,不仅影响上网者的心情和工作效率,还会带来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问题。相关部门应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精准执法。

你有被弹窗广告“骚扰”过吗?

通常是怎么处理的?

来为你讨厌的弹窗广告投个票吧!

来演:改编自人民网

编辑:陈媚媚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213A0LAPT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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