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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时代,应尊重“不接受的权利”

今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动物世界还向所有的年卡用户发送一条信息:指纹识别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请尽快前往年卡中心注册。浙大法学博士郭兵则不接受人脸识别,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诉至法庭。(11月3日《钱江晚报》)

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已在多个领域应用,主要用于身份识别。但由于这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专门规范,所以,一些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持一种质疑态度,即担心个人面部生物识别信息被泄露,一旦泄露个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将会受到威胁。

上述案件被誉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郭兵就因为怀疑人脸识别的安全性、隐私性而拒绝接受。尽管园方承诺可选择身份证和年卡双重认证入园,但郭兵仍然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笔者以为,在进入人脸识别时代的今天,这一案例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首先,启示有关方面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加快立法。该技术应用领域越来越多,但相关立法却比较滞后,那么不少人担心个人面部生物信息泄露就很正常。虽然《网络安全法》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但面部生物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等方面仍缺少详细规范。

比如,由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边界不清晰,哪些部门有权采集这种信息,哪些部门无权采集,法律层面尚未明确。一般来说,公共管理部门基于公共安全需要采集可以理解,但商业部门动不动就强制采集个人面部生物识别信息,能不能确保信息安全,让人怀疑和担心。

显然只有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公民才愿意让个人面部生物识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去年以来欧盟以及美国部分城市都通过立法规范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而我国出现的AI换脸风波,以及仅需一张打印照片就能直接从快递柜中取出快递,让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心存担忧。

不管“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审理结果如何,希望都能引起有关立法部门高度重视,尽快针对该技术量身定制法律,让法律打消“郭兵”们的忧虑。只有这样,人脸识别技术才能更广泛地推广应用,同时可减少相关纠纷。也就是说,立法应该为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撑。

其次,即便针对人脸识别立法,也应该尊重部分人不接受的权利。如果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还适当保留指纹识别,让郭兵有所选择恐怕不会惹来官司。而该园方彻底取消指纹识别,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有违约、强迫之嫌。

即使人脸识别没有信息泄露风险,经营者也不该强制他人接受人脸识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园方应该尊重消费者这一权利。但在现实中,某些经营者使用某项新技术后,往往取消原来的服务,对消费者极不尊重。

科技再发达,也应该兼顾不同人的需要和权利。因为在思想多元化的背景下,不同人有不同的习惯和喜好,有的人就是喜欢原来的生活方式。如果经营者只图自己方便而忽视用户的选择权,要么放弃这部分用户,要么被用户所抛弃。希望经营者应用人脸识别时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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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314A0OQ3V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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