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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一是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的概念、权属以及管理原则。

二是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对政务数据资源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采集、归集、整合、提供、共享、应用政务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职责划分。

(二)规划建设

一是明确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平台。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省本级有关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本地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以下简称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用于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和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资源共享和开发应用。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

二是明确了政务云建设要求。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及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数据中心、机房,应当与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本级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机房。

三是明确各部门应当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政务部门应当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整合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

(三)数据归集

一是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二是明确了政务数据采集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政务数据归集的要求。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及时更新政务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保持一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数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及时归集数据。

四是建立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机制。

五是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做好数据采集和归集过程的质量管理,组织对本部门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承担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责任。

(四)数据共享

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原则和职责划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

明确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分类、共享方式和方法。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核,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校核。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协商解决。

(五)数据应用

政务部门应当广泛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拓宽政务数据应用的渠道。打造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让人民群众“皖事如意”。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形成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端,打造安徽特色的移动应用品牌。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鼓励政务部门积极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推广“证明免交”“证照免带”和“安康码”等各类便民应用产品和服务,丰富场景应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开发应用已开放的政务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政务数据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措施,设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0年7月6日至8月5日止

提出意见方式

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     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707A0I1NW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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