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日期:
网上申报:2018年1月10日至3月8日
书面申报:2018年3月12日至3月13日
具体内容参见: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推〔2018〕13号
http://www.sheitc.gov.cn/xxfw/676168.htm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市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大数据基地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
(七)申报产业创新示范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著;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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