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网络暴力问题持续升级,
给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拒绝网络暴力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
人人都可以化身“键盘侠”
被“网暴”后如何保护自己?
我们的个人信息如何安放?
——看看《民法典》中怎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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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们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切莫充当“键盘侠”,否则,根据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程度,可能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喷子”,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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