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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中心 > 腾讯会议 > 相关协议 > 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平台合作协议
为了规范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提供商(以下称“应用提供商”)通过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应用平台”)发布上架应用、提供定制集成服务等各项行为,同时为了提供统一的用户体验、服务标准、技术标准,本协议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与应用提供商,就应用提供商入驻及使用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服务事宜而订立。 特别提示: 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将以加粗字体显示,您应重点阅读。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第三方应用平台运营渠道进行询问,第三方应用平台将进一步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内容,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当您勾选本协议、或将您的应用上架到第三方应用平台或发生其他使用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第一条 通则

1.1 第三方应用平台,是指由腾讯会议搭建的中立的网络交易应用平台,应用提供商可以通过第三方应用平台向用户推广应用。 1.2 腾讯会议用户,是指有权将其腾讯会议的部分或全部管理权限、账号功能等授权至应用提供商开发特定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并接受应用提供商相关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第三方应用平台的应用种类、服务标准、使用规则、结算方式及计费标准等(统称“服务规则”),以 第三方应用平台官网 相关页面及展示、添加具体服务时的页面说明为准,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4 合作期限,指包含第三方应用平台试运营在内的期限,其中第三方应用平台试运营开始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试运营期为12个月。试运营期限届满双方无异议的,合作继续。 1.5 腾讯有权提前15日对服务规则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公告、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予以公布,而无需另行获得应用提供商同意。 1.6 腾讯仅向应用提供商提供各类技术服务,是中立的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及相关的中立技术支持服务的提供者。应用提供商的网站、应用等任何产品、服务及相关内容等,由应用提供商自行开发、运营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7 双方均保证已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了合法经营资质,有权依法运营其产品及服务。 1.8 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合作期间,应用提供商通过第三方应用平台向用户展示、推广应用提供商的应用。

第二条 账号

2.1 应用提供商如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确保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设立的,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属于自然人,应确保已达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应用提供商可以使用腾讯会议账号或者微信账号登录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官网,按照第三方应用平台官网注册页面提示完成注册或登录流程,并获得应用提供商账户(简称“应用提供商账户”,具体以页面展示为准)。如应用提供商授权代表人员(下称“账号管理员”)操作该等账号的,应用提供商应确保操作该等账号的账号管理员已获得其充分授权并能够代表其行事,且该账号管理员受本协议约束。腾讯有权对账号管理员的身份进行验证。账号管理员通过对该等账号实施的操作、行为和指令,将被视为代表应用提供商实际使用第三方应用平台及相关服务。由此引起的纠纷和产生的损失由应用提供商自行解决和承担。 应用提供商应注意保护应用提供商账户的安全性和独立性。应用提供商知悉并理解,账户所有权归属于腾讯,应用提供商仅在免费授权期限内享有账户的使用权;免费授权期限届满,应用提供商无法继续使用账户,如需继续使用,可根据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指引进行续费或联系腾讯客服申请续期。 2.2 应用提供商应当按照服务注册流程填写、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统称“应用提供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工商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腾讯有权对应用提供商资料进行验证审核,但腾讯的审核程序并不免除应用提供商承担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义务。 应用提供商同意,腾讯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平台规则对外公示或提供应用提供商相关资料(例如姓名/名称、工商登记证件等)。 如果应用提供商资料发生变更的,应用提供商应及时根据系统规则自行进行更新。如果因应用提供商所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从而导致相关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由应用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腾讯有权在必要时要求核对应用提供商的有效身份信息或其他必要文件,应用提供商应积极配合,否则我们有权限制或停止应用提供商使用第三方应用平台及相关服务。 2.3 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要求,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内容生态,保护账户和交易安全,应用提供商应在首次注册应用提供商账号时提交必要信息供第三方应用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同时应用提供商理解并认可,在首次认证后,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随时要求应用提供商进行再次实名认证,应用提供商应当予以配合。否则,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规则对应用提供商账号、应用提供商发布的任何应用或内容做出处理。 应用提供商在实名认证后方可在第三方应用平台提起应用上线流程。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在认证过程中严格遵守认证规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腾讯云服务协议》《腾讯会议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会议隐私保护指引》《腾讯会议 API 开发者协议》 和本协议等),此外,应用提供商应确保向第三方应用平台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4 应用提供商账户将作为应用提供商使用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服务的身份识别依据,应用提供商应当对前述账户采取必要、有效的保密和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使用权限、设置高强度密码和定期更换措施等),并对通过该账号实施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2.5 若应用提供商发现有他人盗用其账户、或任何其他未经应用提供商合法授权的情形时,应用提供商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第三方应用平台并提供必要资料(例如客户资料、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及诉求等,以便第三方应用平台核实身份及事件)。第三方应用平台收到应用提供商的有效通知并核实身份后,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服务规则进行处理。第三方应用平台依据本条进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应用提供商承担。 若应用提供商提供的资料存在瑕疵,导致第三方应用平台无法核实其身份或无法判断其需求等,而导致第三方应用平台未能及时处理,给应用提供商带来的损失,应由应用提供商自行承担。同时,应用提供商理解,第三方应用平台对应用提供商的请求进行处理需要合理期限,对于第三方应用平台采取措施前应用提供商已经产生的损失以及采取措施后因不可归责于第三方应用平台的原因导致的应用提供商的损失,第三方应用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如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应用提供商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腾讯有权向应用提供商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限制应用提供商账号在第三方应用平台的活动,发出警告通知以及终止向应用提供商提供服务等措施。 2.7 应用提供商需要终止使用第三方应用平台及相关服务,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向腾讯指定联系方式申请注销账号:(1)账号是应用提供商自身合法拥有并处于安全状态,即账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无违规、被封、被盗等情形;(2)账号项下没有未完成和/或存在争议的服务;(3)账号无任何纠纷,包括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国家机关调查、仲裁、诉讼等纠纷。 2.8 应用提供商知悉并同意,注销账号的行为会使其无法继续使用第三方应用平台及相关服务,同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销账号将产生下架第三方应用、数据不可逆地被删除、匿名化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应用提供商号中的所有信息、应用提供商在第三方应用平台的操作记录等。请应用提供商谨慎操作注销流程。 2.9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用提供商账号不可转让、不可出借、不可继承。

第三条 第三方应用服务规则

3.1 服务类型

3.1.1 应用提供商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决定提供以下类型的服务:标准应用服务、定制开发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和智慧硬件服务。 3.1.2 应用提供商应根据腾讯要求及相关平台指引提交拟上架应用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应用详情介绍、应用或服务所需的合法资质材料或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应用配套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等。 应用提供商同意并授权第三方应用平台审核上架应用及相关资料,经第三方应用平台书面确认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应用提供商知悉并同意,第三方应用平台的审核仅为形式审核,不得视为对应用提供商应用及相关资料的担保及保证,如应用提供商应用及相关资料发布后产生任何纠纷,由应用提供商自行承担,均与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无关。 经腾讯审核通过的,应用提供商委托腾讯将该应用在第三方应用平台进行发布,并授权腾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客观、如实地展示相关资料。 若应用提供商擅自上架未经第三方应用平台书面确认审核通过的应用,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将该应用下架,并追究应用提供商的违约责任,应用提供商应自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1.3 应用提供商部分能力的开通可能需要双方另行签订单独的服务协议,单独的服务协议可能以电子文档形式展示,也可能是独立的纸质文档形式展示,应用提供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服务协议及开通服务。一旦接受相关服务协议或开通相应服务,该服务协议和相应服务规则即对应用提供商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第三方应用平台许可不得随意变更、解除。

3.2 费用与结算

合作期间暂不支持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平台购买、续费、退订应用,仅支持试用安装、在腾讯会议使用应用,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之外和应用提供商产生的交易,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应用提供商权利义务

4.1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其提交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料、认证资料、企业/身份信息、资质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并承诺如实提供应用相关的产品信息,包括名称、应用版本号、功能描述、开发者信息、使用及运行应用所须权限列表、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等,并且若为用户提供账号服务的,须提供相应的账号注销机制;并保证在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 4.2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其具有向腾讯会议用户提供第三方应用及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应用提供商通过其应用和服务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4.3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在第三方应用平台上发布的第三方应用及相关服务的名称、图标、简介和其他介绍和宣传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必须实事求是,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产品功能,不得对用户虚假承诺,且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4.4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其在第三方应用平台上提供的相关服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包括但不限于 《腾讯会议 API 开发者协议》《腾讯会议开放平台应用合规审核规范》《应用市场运营规范》 等相关的第三方应用平台的协议和规则,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4.5 应用提供商作为应用提供商提供相关服务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安全,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也不得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便利: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行为。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行为。 (10)恶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的行为。 (11)发布、传送、传播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 (12)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4.6 应用提供商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也不得为以下行为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为腾讯会议用户的此类行为提供便利等): (1)删除、隐匿、改变腾讯会议显示或其中包含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声明。 (2)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腾讯任何产品、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或者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方法等。 (3)未经第三方应用平台书面许可,应用提供商在应用中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腾讯”、 “Tencent”、“腾讯会议”、“微信”或其他腾讯商标标识或其任何变体、缩写、改写等。 (4)避开、尝试避开或声称能够避开任何内容保护机制,或导致用户认为其直接与腾讯相关产品进行交互。 (5)在未获得第三方应用平台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腾讯 URL 地址、技术接口等。 (6)在未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用户及他方显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该用户的任何信息。 (7)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用户微信等腾讯服务的登录账号、密码或其他任何身份验证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账号、腾讯会议账号等。 (8)在没有获得用户明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联系用户,或向用户发布任何商业广告及骚扰信息。 (9)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腾讯会议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 (10)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用户在个人主页上查看、点击等操作行为或从事任何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 (11)自动将浏览器窗口定向到其他网页。 (12)未经授权获取对第三方应用平台产品或服务的访问权。 (13)应用中含有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等任何可能危害第三方应用平台或用户权益和终端信息安全等的内容。 (14)未经过审批私自开放高危端口或服务,或在外网程序中加入 web shell。 (15)公开表达或暗示,应用提供商与第三方应用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相互持股、商业往来或合作关系等,或声称第三方应用平台对应用提供商的认可。 (16)填写和提交账号注册与腾讯会议认证资料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申请腾讯会议认证资料与注册信息内容不一致,以及运营行为与注册或腾讯会议认证信息所公示身份无关的。 (17)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的; (18)利用腾讯会议漏洞,进行恶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恶意劫持用户信息,捆绑软件安装,欺诈用户等。 (19)出现公网IP裸露情况,或发生安全入侵类故障。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序良俗、腾讯相关在线协议或规则,或者腾讯认为不应该、不适当的行为、内容。 4.7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应用及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腾讯会议隐私保护指引》等相关协议规则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保存、使用等)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应用提供商在采集、存储等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确保获取用户的明确授权,且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须为用户提供修改、删除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渠道和方式等。不论何种原因,腾讯发现应用提供商应用存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腾讯可以无条件终止与应用提供商合作,下架应用提供商应用,因应用提供商应用存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导致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受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 4.8 应用提供商应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且需符合第三方应用平台的对接入应用在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统一要求,以确保应用可以在第三方应用平台安全、稳定的运营。应用提供商发现其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履行报告义务。应用提供商应当保证自身的网络、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如发生以下情况,应用提供商应及时解决并避免对第三方应用平台及用户产生影响: (1)应用提供商内部网络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超负荷等。 (2)应用提供商自有设备或应用提供商使用的第三方设备出现故障。 (3)应用提供商自行拆离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网络中断。 (4)其他应用提供商原因导致的任何故障、网络中断等。 同时,为向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应用提供商应在应用正式上线运营后,提供应用的持续更新,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用户的需求和用户量对应用进行优化开发,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并提供运营活动和应用内容的版本更新补丁。 (2)按要求对 BUG(包括无法打开、页面报错、无法正常使用、黑屏、卡顿、无法退出等)等安全类异常进行反馈和修复。 (3)对版本优化、BUG 修补等做出不定时更新,应用提供商应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并应保证该等解决方案包括解决BUG所需的全部必要的详尽信息。 (4)应用提供商在第三方应用平台上线运营应用版本需与实际运营版本一致,且不能低于含您自己及其他第三方在内的任何合作渠道、平台或网站提供的版本。 (5)防止应用、用户服务系统的服务器和技术设备遭遇外挂攻击,如果一旦发现有外挂攻击,应用提供商应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并应保证该等解决方案包括全部必要的详尽信息以解决外挂问题。 4.9 应用提供商应确保应用及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及本协议或相关协议、规则等约定,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自行对应用中的内容(无论是应用提供商自行发布还是用户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留言、消息、评论、名称等)负责,保证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等。应用提供商应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内容传播。 (2)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尊重用户的隐私,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3)应当重视用户体验,坚持诚信原则,不误导、欺诈、混淆用户,不骚扰用户,不制造垃圾信息。 (4)应用不得存在未说明的隐藏特性(如设置透明、隐藏图标功能)、功能或存在有悖描述的内容行为。 (5)应用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 (6)应用不得存在任何不明收费、不得诱导用户充值、强制用户自动续费。若应用存在涉及收费的服务,应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应真实准确,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应保存收费信息数据至法律规定的要求。 (7)应用提供商不得在应用内宣传与本应用无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其他的应用产品信息等(除非腾讯与您双方另有约定),也不得在应用内添加指向非腾讯拥有或控制或腾讯书面同意的网站链接。 (8)在未通知用户和第三方应用平台的提前下,不得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应用或任何服务的。 (9)对已发布的应用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保证应用的稳定运行,并负责其应用的客户服务、运营和技术维护。 4.10 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第三方应用平台只是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任何第三方应用的研发、运营等活动,因此,若应用提供商与用户或其他主体之间因非第三方应用平台原因发生纠纷,由应用提供商与相关主体主动沟通,向相关主体提供妥善解决方案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无关。因此给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造成损失或责任的,应用提供商应予以全额赔偿。 4.11 应用提供商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否则,腾讯可以无条件终止与应用提供商合作,下架应用提供商应用,如因此导致腾讯受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 4.12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不存在“后门”、“程序炸弹”、“数据盗窃”、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第三方应用平台系统安全及信息安全的情形,否则应用提供商应赔偿第三方应用平台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13 因应用提供商数据的产生、收集、处理、使用等任何相关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而造成的全部结果及责任均由应用提供商自行承担,并且,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终止向应用提供商提供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服务。应用提供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承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应用提供商自行承担。

第五条 第三方应用平台权利义务

5.1 第三方应用平台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应用提供商提供第三方应用平台相关技术支持服务。根据平台规划,该等技术支持服务可能包括并不限于开发服务开放接口或相关中立的其他技术支持服务。 5.2 第三方应用平台应对第三方应用平台提供运营维护,但第三方应用不在第三方应用平台的运营维护范围内。 5.3 应用提供商应保证自己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行为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任何相关法规、本协议和相关协议、规则。若第三方应用平台自行发现或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应用提供商可能存在违反前述保证的行为,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根据一般人的认识独立判断,以认定应用提供商是否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若第三方应用平台经过判断认为应用提供商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随时单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应用提供商立即更换、修改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相关内容。 (2)对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或应用提供商申请或运营的全部或部分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及相关应用采取封闭新用户入口、限制老用户登录等措施。 (3)对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或应用提供商申请或运营的全部或部分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及相关应用采取下线措施,即终止应用使用腾讯会议的服务。 (4)禁止应用提供商今后将其任何新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及相关应用接入第三方应用平台。 (5)追究应用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6)将应用提供商的行为对外予以公告。 (7)其他第三方应用平台认为适合的处理措施。 5.4 腾讯可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但腾讯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应用提供商。为本款生效之需要,双方同意签订所有合理必要的文件及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 5.5 尽管第三方应用平台对应用提供商的信息保护做了极大的努力,但是仍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安全技术措施下,应用提供商的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或非第三方应用平台因素造成泄漏、窃取等,由此给应用提供商造成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同意第三方应用平台可以免责。 5.6 腾讯有权开发、运营与应用提供商应用相似或相竞争的应用,同时腾讯也不保证第三方应用平台上不会出现其他开发者或应用提供商提供的与应用提供商应用的功能相竞争的应用。 5.7 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在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介绍页或安装页面等,向用户阐述该应用为应用提供商开发以及由应用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等。 5.8 为向更多互联网使用者推广应用提供商的应用,应用提供商同意无偿授权第三方应用平台使用其注册商标,具体注册商标信息以应用提供商向第三方应用平台提交的资料为准。 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采取以下行为,而无须再取得应用提供商的同意: (1)在第三方应用平台以外的平台、网站等采取各种形式对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进行宣传、推广。 (2)腾讯可根据整体运营安排,自主选择向整个或部分全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应用提供商的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 (3)有权为本协议目的使用应用提供商应用的 LOGO、标识、名称、图片、应用介绍等相关素材。 5.9 若本协议到期或无效或解除,而应用提供商未与腾讯达成续签本协议的共识,腾讯平台有权自行自协议到期或无效或解除之日起将应用提供商的应用下架。 5.10 除了另行有约定外,腾讯无需为按照本协议享有的权益而向您支付任何费用。 5.11 于任何情形下,腾讯均不对应用提供商使用本服务产生的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害和损失(例如利润损失、机会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声誉或商誉损失或损害等)承担责任,无论基于合同、保证、侵权或任何其它责任理论,不论应用提供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第六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6.1 双方单独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归各方单独享有,并不会因为双方签订或者履行本协议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 6.2 任何一方均应尊重相对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任何第三方就一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因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索赔的,责任方应当独立处理相关纠纷,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使另一方完全免责。 6.3 任何一方(接收方)从另一方(披露方)所接受之信息,如有标明或可合理认知为属于披露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应用平台向应用提供商提供的折扣优惠、技术服务费计算规则等未公开发布的内容等,以下称“保密信息”),接收方须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保密,且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的。接收方应以对待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注意程度(且不得低于合理审慎义务)处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6.4 尽管如上所述,遇下列情况,接收方无需承担保密义务: (1)经披露方同意披露的。 (2)非因接收方的过失而导致众所周知。 (3)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已由其他合法渠道获知,且披露方无类似保密限制的。 (4)接收方因法律程序或主管机关的要求需要披露任何信息的。 如需要使用披露方信息做任何市场,公关等活动,接收方需另行征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 6.5 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意义。因一方过错原因导致失去保密意义的情形除外。 6.6 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查询、提供应用提供商信息等,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6.7 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责任限制

7.1 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在无需通知应用提供商的情况下根据第三方应用平台的整体运营情况或相关运营规范、规则等,可以随时变更、中止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服务,若由此给应用提供商造成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同意放弃追究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的责任。 7.2 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为了向应用提供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本服务的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升级等,此类情况可能会造成相关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若由此给应用提供商造成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同意放弃追究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的责任。 7.3 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第三方应用平台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第三方应用平台会尽最大努力向应用提供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第三方应用平台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也无法随时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病毒、木马、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第三方服务瑕疵、政府行为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的损失和风险。所以应用提供商也同意:即使第三方应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腾讯违约,同时,由此给应用提供商造成的数据或信息丢失等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同意放弃追究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的责任。 7.4 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使本服务发生中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出现上述情况时,第三方应用平台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进行修复,若由此给应用提供商造成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同意放弃追究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的责任。 7.5 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若由于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受阻,给应用提供商造成损失的,应用提供商同意放弃追究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的责任: (1)第三方应用平台网站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2)第三方应用平台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3)应用提供商操作不当。 (4)应用提供商通过非第三方应用平台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5)其他腾讯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保证、承诺或约定,即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应由该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2 若应用提供商故意采取任何措施逃避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对于应用交易收入的统计,一经发现,该线下交易也被视为是在第三方应用平台的交易,同时,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追究应用提供商的违约责任。 8.3 若应用提供商故意提交虚假信息以骗取腾讯会议第三方应用商资格或应用上线资格,一经发现,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取消应用提供商的应用提供商资格或下架应用提供商的应用,此外,第三方应用平台保留追究应用提供商违约责任。 8.4 若应用提供商的应用或者服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侵犯了第三方应用平台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视情况下架该应用或责令整改,若应用提供商的应用或服务对第三方应用平台、腾讯或用户的造成了损失,应用提供商还应另行赔偿。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 应用提供商应当保证和维护应用提供商资料的有效性,应用提供商资料若存在虚假、无效等任何可能导致应用提供商无法及时获取业务通知、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情况的,由应用提供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2 应用提供商应当根据腾讯会议官网公布的第三方应用平台的联系方式向第三方应用平台发送通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9.3 第三方应用平台可以不定期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应用提供商发送与腾讯会议相关服务的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等各种业务通知,以及营销广告。 9.4 各方均应保证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通知自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十条 其他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经应用提供商勾选同意后,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应用提供商理解并同意,第三方应用平台有权提前15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站内信等)通知应用提供商修改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款结算方式、协议有效期等,或者提前终止本协议。 10.2 本协议由正文及第三方应用平台发布的通知(含邮件)、管理规范(含第三方应用平台运营规则等)组成。通知、管理规范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日期以第三方应用平台向应用提供商发出之日、或规范正式发布之日为准。 10.3 本协议的签订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0.4 本协议的到期或终止,不影响协议到期或终止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10.5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0.6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未能以诚意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0.7 本协议的拟定、解释均以中文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有关本协议的翻译不得作为解释本协议或判定双方当事人意图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