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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首页 >专栏 >邹良城:视频聚合类APP的网络版权侵权认定问题

邹良城:视频聚合类APP的网络版权侵权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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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
发布2018-03-06 16: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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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3-06 16: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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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作者在“第三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研讨会——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生态发展及制度保障”上的发言。

邹良城  腾讯公司诉讼维权总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行,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论坛,下面我想结合我们在知识产权维权的实践,谈一下视频聚合类APP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

 1  移动互联网发展情况

  近几年,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网民通过手机上网越来越集中,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的调查结果,这几年,手机网民占全体网民的比例一直在上升,到今年6月份,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已经将近6亿,覆盖率接近89%。在连接互联网的设备当中,使用手机的用户比例也是最高的,甚至比台式电脑还高。具体到通过手机视频应用观看视频的领域,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到2015年6月份,通过手机观看视频的人数已经达到了3.5亿,占网络用户的比例也达到了60%。同时,视频聚合类手机APP也越来越多,这一类APP它自己都不购买版权,通过在自己的平台上聚合大量视频的资源,让用户在这个平台上就可以观看完整视频。以“快看”为例,它在自己的界面里面整理了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频道、还有动漫等视频资源,设置相应的链接,用户点击相应的链接就可以在这个APP上面观看完整视频。

 2  视频聚合类手机APP侵权状况

  视频聚合类手机APP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看:第一个是每一个APP当中含有的侵权视频数量,通过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像快看、看客、木瓜影视,每一个APP里面播放的视频都有一百多部甚至两百多部。还有一个维度是APP的下载量,根据我们的统计,很多这类APP的实际下载量都达到上百万,甚至有的达到一千多万。从理论上说,每一个APP能够观看的视频数量,要用下载次数乘以每一个APP可以播放的视频数量,所以对正版视频企业的冲击是非常大的。

3  视频聚合类APP的侵权方式

  根据我们的分析,这一类视频聚合类APP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利用网盘等储存视频节目进行侵权。这类APP往往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个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最新的和同步热映的影视剧,通过侵权盗版内容吸引用户;第二个,在APP的首页以焦点图的形式放在其首页进行大肆宣传,招揽用户;第三,在影片来源上一般没有标注合法来源,往往就是写一下来自互联网。另外经过我们的一些分析,这类APP相关的侵权盗版的内容,往往是来源于云盘等渠道,这里面也不排除开发者自行上传到云盘,然后通过它们自己的APP软件进行分享,如果个人上传往往是上传自己拍的一些DV、一些小视频,但是像这种很长的几十集的电视剧,个人是很难获得的,所以也不排除有一些APP的企业自己上传这种情况。

第二种是利用深度链接技术聚合侵权。这一类型APP宣称是聚合链接,在自己的首页以焦点图的形式罗列出来,用户只要点击这些图片就可以观看相应的视频资源,而且在点播的时候,APP并不会显示这个影片具体来源的网站,也不会跳转到影片来源网站,这一类型的APP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链接。而且,这类APP通过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的一些广告服务器,直接绕到正版视频网站的服务器,去窃取内容数据,并在APP页面当中进行播放。

4  视频聚合类APP的危害后果

  这种类型的APP给正版视频网站带来了很严重危害和后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窃取了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正版视频网站购买这种影视剧是需要花费大量资金的,比较热门的一部电视剧少则几千万,动则上亿;

第二,严重占用了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资源;

第三,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及流量被大量窃取。因为用户在这个APP上观看视频,它是不需要跳到正版视频网站的;

第四,这种APP的行为也对视频行业的生态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为目前正版视频网站主要是通过广告或者会员的方式来获取收益,但是在聚合类APP的冲击下,正版视频网站的收益模式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

 5  视频聚合类APP行为的法律分析

  下面我也结合我们维权的实践谈谈我对这类APP法律责任的看法:

 第一,视频聚合类APP的经营者应认定为内容服务提供商。首先,在主观上,这类APP是想向用户提供视频的全部内容。在视频聚合类的APP上面,它的主页(包括经营者自己的宣传)都是使用“海量影视“或者“一站式提供”,或者是“免费提供”等这种宣传用语,它的目的就是向用户提供整部视频的内容,而不是搜索或者链接的网络服务。从这类APP的商业模式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它向用户表达的就是这样的意思,你在我的平台上就可以观看视频了,你完全不用跳转到正版视频网站。第二,在客观上,这类APP直接在自己软件里面播放页面,将视频全部完整的提供给用户,没有跳转到被链接的网站,这种行为也超出了搜索和链接网络服务的范畴。第三,从结果看,用户确实是通过这个APP观看或者下载了视频,这当中肯定存在视频的提供者。以腾讯视频为例,它只提供给使用腾讯视频的软件或者网站的用户,但是,通过聚合类APP实施的侵权行为,这类APP的用户就可以通过这个APP获得腾讯视频网站中的内容,如果将被链的网站(如腾讯视频网站)界定为提供者,我觉得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

第二,视频聚合类APP的行为应认定为提供作品或者制品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提供的作品,我们觉得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在网络环境中存在这样的作品或者制品,第二点就是提供者预先设定提供的方式,比如说通过我自己的视频网站或者是视频软件获取。视频聚合类APP实施的行为就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这类APP的软件,它会实施这样两个行为:第一个就是破解或者绕开合法企业的视频的技术保护措施,第二个是在APP当中会预先设定通过自己的APP软件可以获取视频。这里我想打一个比方,比如说商场销售手机,如果是商场直接把这个手机销售给用户,销售的行为是商场实施的,如果现在有第三人通过非法的手段把商场的手机拿到自己的手里,然后再销售给第三人,在这个行为当中,实施这个销售行为的应该是非法取得这个手机的第三人。

第三,将视频聚合类APP的行为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我们认为不利于权利人的版权保护,也不利于视频行业的发展。如果是企业深度链接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去进行救济,但是个人实施的或者企业以个人方式实施的深度链接行为就难以认定违法,因为深度链接的内容很多都是合法的视频,在直接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链接行为也难以认定侵权。。

  第二个,是定向搜索的行为,这个可能引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导致此类APP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通知+删除”规则,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或者其他责任,违法成本也大大降低。

第四,目前也有一些判例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来追究这类APP的法律责任,这也存在一些局限。第一个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追究不利于原始权利人的保护,如果是通过著作权的角度,原始权利人可以直接追究这类APP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但在被链接企业不维权或者维权不利的情况下,原始权利人难以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进行维权,因为这类APP嵌套的是被链网站的视频。第二是个人开发的APP难以追责,因为视频聚合类APP的技术门槛比较低,很多个人完全可以自己开发,这些个人可能不盈利,跟正版网站不存在竞争关系,权利人也难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制止。第三个是行政处罚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第21到30条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做了规定,但是像这个类型的APP,通过技术的手段聚合视频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并没有具体对应的处罚条款。第四个是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通过著作权的角度,可以通过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追责,如果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就没有不正当竞争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相应的罪名,也难以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6  建议:让链接回归到合法状态

  因此,对这类APP的责任认定应该让链接回归到合法状态,对非法聚合类APP盗链的经营模式给予禁止,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深度链接或聚合,如果是聚合链接应该跳出自己的聚合平台,跳转至被链接网站平台,并对被链接网站平台予以完整展现。

  以上是我对聚合类视频APP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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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5-11-30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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