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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 | 法律领域的科技创新要配套司法制度改革:清华RONG论坛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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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文摘
发布2018-05-23 15: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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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5-23 15: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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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大数据文摘大数据文摘

大数据文摘作品

还记得我们报道过的“战胜20名顶尖人类律师的律政界AlphaGo”吗?双方的比赛内容是审查保密协议(NDA),人类律师的平均准确率达到了85%,而AI律师则能达到95%,并且可以在26秒内完成任务。

素以“高智商”闻名的律师们,在处理流程化工作上已经被证明了可以被AI替代。

对法律界来说,这不是件坏事,因为律师的精力可以用来处理更需要人类专长的工作,比如承担法律责任、做出道德判断,从而带来整体效率的提高。

杭州首家互联网法院开庭

在法院,同样的剧情也在上演。从信息化范畴的电子笔录、视频远程开庭,到智能化范畴的语音翻译辅助审讯、AR物证,检查机关和法院都已从这些技术中受益。然而,司法相关的制度改革还跟不上科技创新的速度。比如,使用机器翻译做笔录会遇到一个关键问题:机器翻译能不能替代法律上的翻译人员?

在此背景下,3月23日,在由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学院、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清数大数据产业联盟承办的“清华RONG系列论坛之司法大数据专场”论坛中,来自国家信息化、法院信息化、司法及大数据领域一线的专家学者们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大数据文摘为大家带来了论坛部分实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 智慧法制的双轮驱动

众所周知这几年司法有很大的进步,按照习总书记的说法是做成了很多以前想做没有做成的事情。司法的进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解读。从我个人的观察,司法这几年一方面在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朝着深度、朝着内部进行改革,有人讲刀刃向内,对司法员进行改革。同时做信息化的建设,尤其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加司法的建设,在法院检查系统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以江苏检察院为代表,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三位一体的检察院建设很有成效,去年9月份在江苏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系统会议的时候,各地检察官、各级代表尤其是一些专家学者评价都很高。有些院士评价检察院的工作已经跟美国一样走到了世界的无人区,在智慧司法建设方面已经走到最前面。

江苏检察院的案管机器人,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案件进行管理,考核大家的绩效,对大家的办案进行督导。包括检察机关的所有办案,案件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全过程安管机器人都可以提供帮助,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新型的检察官。

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双轮驱动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来,在今天国家的建设要施行创新驱动,要改变双轮驱动构建一个体系,推动六大转变进行布局,构建新的发展动力系统,关键词是双轮驱动,是指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互相协调。它指的是国家整个层面,包括国家治理层面,更包括治理层面的司法治理、法制的层面。

法制领域里搞双轮驱动,因为它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因此一方面要靠传统的武器——司法改革,改掉那些传统的顽疾;另一方面要科技创新,寻找新的动能,进行动能的转换。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7月份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做了批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我们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这个思路简称为双轮驱动。双轮驱动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直接地说就是国家领导人的指示。

但是对于双轮驱动,很多人都是简单地理解。司法只要找两波人做事:一部分是法律人去做司法改革;一部分是借助社会力量找科技人员,成立自己的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进行科技创新。我觉得这是孤立地看待双轮驱动。

最近这两年推动相关工作的时候,我有一个新的体会。现在大家把双轮驱动理解为两个轮子是孤立的,是错误的。

因为从实践和理论来讲,双轮驱动是指并驾齐驱,是交错在一起。如果做一件事情不考虑第二件事情,一定达不到效果,而只有把这两股力量、两项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够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国内智慧法制建设的成绩

首先是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它的成立是希望探索在网络时代中国如何通过司法解决网络纠纷,提供中国的治理网络纠纷的方案。互联网法院使用到很多科技的手段,它的很多案子是远程庭审,基本上没有面对面的审理。

远程开庭

这种审理可以把原告和被告在世界各个不同的角落集中在一起,法官借助网络进行裁判。这个成绩初步的取得,与科技支撑是有密切关系的,没有今天最起码的远程法庭或者起码的网上视频技术是不可能推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

之后是法院系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两三年以来,法院的执行难的问题有很大程度的解决。法院建立了一种非常庞大的数据库,它能够跟各个银行,跟一些房产公司、民航、火车、交通这些部门进行联网,共享他们的数据库,使得老赖的信息无可盾形。

接下来是北京检察院的同志最早的创造,第一次在全国使用VR技术在庭上进行物证的展示,法院同志对它评价很高,它可以让人非常好地把握证据。

这几年搞刑事审判中心的改革很难,做了很多事情,比如说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建立,这些虽然都取得了小小的成效,但是用VR等现代技术来支撑庭审的时候,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案件是怎么发生的。

再之后是我挖掘检察机关通过科技创新打击农村冒领困难补助金,中央特别关注扶贫工作中的腐败治理。腐败的现象表现的很多,其中有一种是中央支持的钱被一些地方村长和其他官员通过种种渠道落入自己或者亲戚的口袋里。我们就把田地辅助金等数据汇总,设立一个数据库,就可以发现这些腐败案件。

第二种是把村干部冒领困难补助金和农地补助金的数据进行登记,若发现这个村里面几乎所有的村干部家族里的钱都排在最前面,就说明有冒领的问题。我们在司法改革、探索的过程中,使用了科技创新,产生了奇效。

与科技手段结合,产生的效果不如预期

法院、检察机关都在进行智能语音的探索,检察机关试验的比法院广泛一些,特别是使用了双语。我们在新疆很多地方使用了维汉智能语音系统,包括审讯的时候进行辅助审讯、庭审的时候进行辅助开庭、产生判决书的时候进行自动的判决书翻译。

这些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产生一些效果,但是今天看起来,它遇到的障碍是配套制度改革还没有跟上。

我们以庭审中使用智能语音为例,现在有的信息化做的好的法院,开庭是这种模式:法官一个人在法庭上,没有书记员,检察官在自己的办公室,他的办公室也没有书记员,被告是在看守所,只有一个法警。这种开庭的效果很好,节约了很大的成本。

现在这种模式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笔录是不是合法的,我们强调庭审记录是书记员记的。如果在维族地区使用双语翻译的话,这种机器翻译的东西能不能替代法律上的翻译人员?有的时候很多法院要求笔录必须是两个司法人员,而这样的庭上的只有一个人。这种配套制度跟不上的时候,就导致了科技创新的效果没有最大程度的彰显。

司法领域的科技创新一定要跟司法改革相结合

未来智慧司法的建设,一定得跟司法改革相结合,在任何法律领域的科技创新都一定要配套进行司法相关的制度改革。

我认为我们在今天需要做一些配套的改革:笔录的改革,应该建立电子笔录制度;诉讼参与人制度改革,确认以智能语音为代表的这些机器能够起到一个书记员或者翻译员,或者是代理人的身份;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它能不能跟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相对应;网上庭审程序的改革,今天的线上庭审是不是像线下的程序一样,能不能在庭下完成一部分工作,庭上只是做一些核心的工作。当然还有其他的。

最后拿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战略》做一个补充,这个战略里面对智能司法的建设、人工智能的建设做了长远的部署,同时它对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建设也做了论述,2020年第一步应该初步建立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能力规划和政策法规,到2025年第二阶段应该初步建设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到第三步2030年应该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

它强调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是今天中国实施人工智能或者智慧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但是这样的文件,这样的指示,许多人片面理解。我今天提醒大家把这两者真正的结合,就像是两只互动的手。希望我们法律人和技术人,司法改革工作和智慧法制工作携手共同走向未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胡昌明: 法治蓝皮书·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

首先我介绍一下这个报告的背景情况,我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我们是在国家法制指数研究中心工作,我们这个指数中心主要研究和开发跟中国法律相关的一些指数。

其中法制信息化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指数之一,除了信息化之外,我们还对中国法制蓝皮书进行总结,每年我们都会发布法制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大量的指数,包括法院的信息化,包括警务的透明度,政府公开信息等等一些报告都是在蓝皮书进行汇报。

我们刚发布了2018年最新的法制蓝皮书,在全国500多个蓝皮书中影响力方面,每年排名第一。此外我们也是做了一些地方蓝皮书,从16年开始,我们对中国法院的信息化进行一个评估,第一年做了第三方评估报告,17年做了第一份发展报告。

今年2月份发了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其中最重要的一篇报告就是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这个评估也是首次对法院信息化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估。

今天报告主要分以下五个方面,其中前两个方面更多的是理论。

法院信息化评估的意义

我们知道从1996年开始,法院已经开始信息化的建设。到目前为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法院信息化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比如说中国裁判文书网,包括法院各种信息化的电子档案的生成等等。

这些成绩需要一个总结,同时在法院的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各地的发展也非常不平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人力物力是不是值得投入,或者现在还存在什么问题,我们需要总结。这就是我们这个报告去评估的初衷。

法院信息化评估的原则

我们进行评估,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

依法依归,我们根据法院信息化的建设蓝皮进行评估,同时采取客观的方面,包括第三方网络公司提供的数据,包括最高法院提供的一些数据。

重点突出,重点选取对法院信息化非常重要的几个指标进行重点评估,不是全面铺开。

渐进引导,第一年评一些主要的指标,今后几年会逐渐对指标进行深入的分析。

分版块进行,从智能审判,高效执行,优质服务和自动化管理进行评估。又分了16个二级指标和42个三级指标,我们对每个指标都进行评分,评估对象是全国34000多家法院,从高院到基层法院都包括在内。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效

第一,在基础建设方面,法院信息化确实是发展的非常显著。技术公司提供门户网站链接的有效性,已经有91%的门户网站链接是有效的,不能访问或者链接无效的网站非常少。

门户网站更新非常及时,在有效的网站中95%的网站更新非常及时,只有4%多的法院不够及时。科技法庭遍地开花,经过统计全国36000多家法庭当中已经有24000多家法庭实现科技法庭,不只是架一个监视录像,通过语音识别自动把当事人的发言辅助笔录的生成,还包括一些高清的摄像头在不同角度切换。

第二,司法便民不断的创新,有70%的法院有网上立案功能,900多家法院已经实现网上缴费,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精力。在上海、河北、吉林网上缴费已经全面铺开。12368是法院提供的诉讼服务热线,这个热线在全国法院已经普及的非常高,从西部的甘肃,中部的安徽,东部的浙江以及上海全面铺开了。

上图是最高法院的领导跟远在重庆基层法院的信访人的视频接访情况,四级法院的法官都可以在同一个画面中出现,便利了当事人跟法院的交流。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基层当事人的心声。

第三,信息化能够助力审判绩效。电子签章在人民法庭运用的特别广泛,以前盖人民法院的章需要到几十公里外专门盖章,一篇文书通常需要十个以上的盖章,各种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非常大,现在半数法院已经实现了电子签章的技术,在广东、青海等地80%以上的法院已经实现了。

然后是电子送达,送达难是在法院民事审判当中非常难的难题,40%的精力都在送达方面。目前我们看到电子送达功能已经覆盖了75%的法院,其中上海本地的法院已经实现了百分之百的电子送达,当然这是功能上的,不是说现在所有的案件都能够直接送达,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的当事人的信息采集,才能完全实现电子送达,这是一个发展方向。

第四,推进法院精准管理。一是智能统计和分析,统计数据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原来每个月20日是统计报截日,每个法院都需要管理部门的两三个人工作两到三天才能把一个法院的数据统计完,而这种数据需要层层汇报到最高法院,时间大概是10天左右,动用的人力物力非常大。

现在从最高法院的大数据平台可以看到全国各法院,各个下面的基层法院收案量,结案量,对于司法统计又达到了精确化,又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时候,能够做一些类案的分析。

最早法院统计一个项目非常困难,包括政法委给法院一个指令,最近狗咬人的事件比较多,统计涉犬案件的纠纷,需要从侵权的、宠物狗的医疗美容案件当中寻找,人工寻找成本非常高,如果是通过大数据能够自动的生成一些统计报表。

在司法改革之后,法院的监督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通过案件审批的方式进行监督,自动化的监管也是非常重要,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目前我们也看到已经有78%以上的法院实现对于案件超期进行警示。某些法院案件自动化监管水平已经达到100%。

信息化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仍然不足,电子卷宗是法院信息化进一步深化的关键,但是在深度应用方面,电子化仍然不太足。包括提取信息的回填,包括卷宗文字的智能识别方面,能够实现的法院比例比较低,不到40%。中西部的法院电子卷宗结案生成率也是不高。

第二,文书智能生成。这项功能在全国法院都是非常重视,我们到全国各个法院调查的时候,很多法院都声称能够生成自动文书,或者他们都在研发这样的系统,但是我们看到真正的功能方面,文书智能生成能够生成一些简单的信息,对于最关键的事实理由和刑事案件的量刑分析方面,实现的不是很理想,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第三,诉讼服务和引导。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能够实现网上庭审,面对面的跟当事人远程开庭,但是这项功能在全国法院实现的比例非常低。网上调解和网上开庭的评估中,大部分法院还是不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

第四,审判信息有待进一步公开。裁判文书网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文书网站,但是我们在评估中发现一些问题,包括不上网文书的数量、案号和理由公开的非常少,导致有些案子不公开,今后对裁判文书的利用和研究的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时候,经常需要验证码,非常低效,现在已经改进了。我们最新查看裁判文书网,已经不会出现验证,这个是值得肯定的。

法院信息化发展方向

第一,需要深层次运用。法院信息化发展到现在,它的一些基本电子化和浅层次的运用已经发挥的非常好,但是对于辅助法官办案的深层次的功能应用,仍然不太够。因此需要在开发新系统的时候,多听取一线的审判人员,一线的法官意见,把法官的需求和技术人员的能力结合起来开发一些对于辅助审判更加有用的功能。

第二,需要对于现有的一些审判系统,一些应用加以总结。各地在不同的功能方面有一些很好的开发,比如说上海的类案比较和识别方面。各个地方都在开发同一个功能,这些功能需要最高法院对于全国的法院更深入的调研,一些好的经验总结出来,而不是各地去开发类似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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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8-03-30,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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