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人左右。
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
在这样的背景下,护理服务的加强成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本篇文章主要为大家展示“互联网+护理”的最新政策动向以及重点关心问题。
2019年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展开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网约护士”的实质是“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俗称,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
“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服务对象及内容
“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网约护士”资质如何?
《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这也意味着,护士个人并不能以个人身份提供“网约”服务。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
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患者的隐私、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通过平台预约护士,对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患者的隐私会遭到泄露吗?针对隐私泄漏问题,《方案》提出以下措施:
自主开发或与第三方合作建立信息技术平台
针对预约“网约护士”的互联网平台,《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签订合作协议
《方案》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
应与患者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
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为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方案》提出,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
需为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互联网+护理服务”如何收费?
对于患者普遍关注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收费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总体来看,由于包含了护士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护士上门服务的费用要比医院门诊高,一般相当于医院价格的5至8倍。以某“网约护士”平台为例,护士上门输液服务价格是每次169元,打针为每次139元,此外还提供导尿、留置胃管、静脉采血、普通换药以及部分医疗器械出售服务。
文章整理自《“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