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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方案通过,建议网安人员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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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米唯熊
发布2019-07-25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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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9-07-25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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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工信部起草了《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整个网络安全圈的轰动。”

征求意见稿正文

6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安全漏洞(以下简称漏洞)报告和信息发布等行为,保证网络产品、服务、系统的漏洞得到及时修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根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以及开展漏洞检测、评估、收集、发布及相关竞赛等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获知其网络产品、服务、系统存在漏洞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对漏洞进行验证,对相关网络产品应当在90日内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对相关网络服务或系统应当在10日内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

(二)需要用户或相关技术合作方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的,应当在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系统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后5日内,将漏洞风险及用户或相关技术合作方需采取的修补或防范措施向社会发布或通过客服等方式告知所有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和相关技术合作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漏洞情况。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督促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实现漏洞信息实时共享。

第六条 第三方组织或个人通过网站、媒体、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漏洞信息,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有利于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向社会或用户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之前发布相关漏洞信息;

(二)不得刻意夸大漏洞的危害和风险;

(三)不得发布和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服务、系统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方法、程序和工具;

(四)应当同步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

第七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履行下列管理义务,防范漏洞信息泄露和内部人员违规发布漏洞信息:

(一)明确漏洞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二)建立漏洞信息发布内部审核机制;

(三)采取防范漏洞信息泄露的必要措施;

(四)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五)制定内部问责制度。

第八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未按本规定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并向社会或用户发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规定组织对其进行约谈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第三方组织违反本规定向社会发布漏洞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约谈,或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鼓励第三方组织和个人获知网络产品、服务、系统存在的漏洞后,及时向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等漏洞收集平台报送有关情况。漏洞收集平台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举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征求意见稿中,前后指出了十二条相关规定,其中对漏洞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加大了对挖漏洞和修复漏洞的约束力度,再也不能自由的挖了。要科学的挖。

本次,浅谈一下意见稿中存在要素的规定。

发现漏洞必须上报,禁止私自发布或修复漏洞

首先我们谈谈这条争议比较大的两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和第六条中提出:

意见稿第三条

意见稿第六条

以上两条中明确指出,个人或第三方挖出来的漏洞,不得私自公布,不得私自修复,不得夸大漏洞危害等行为,要在第一时间上交给国家!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兄弟,你违法了。

纳尼?自己挖的洞不可以自己赚钱了,也不能去第三方平台提交了。我们挖的洞,搬的砖,要送给祖国做贡献。

而对于漏洞危害的描述也要真实客观,企业不能为了盈利而有意无意的将漏洞危害夸大其词。不能再装X把蚂蚁说成大象了。

而且现在个人或第三方也不可以私自修复,发表PoC工具等了。需要提交到国家平台审核。如果你自己私自发布的话,就要被请去喝茶水了,如果严重的话,可能要送玫瑰金.......

自发加大关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安全问题

对于漏洞管理,也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和要求:

意见稿第七条

明确违规处罚力度

其次比较重要的就是强调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第三方,未按本规定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并向社会或用户发布的,要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约谈、罚款、判刑等方式。具体处罚额度是参照网安法来的。

如果此方案通过,建议网安人员改行!

现在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去提建议!

总结

最后,总结一下本次规定的强调的重点:

  1. 规定适用所有个人、企业和第三方;
  2. 发现漏洞后,及时向官方提交和提出修复方案;
  3. 不得私自公开漏洞,夸大漏洞危害;
  4. 加强企业漏洞管理制度;
  5. 自发表日起,期限日不能整改,要接受部门处罚;

国内的相关网络安全法制正在逐步完善、健全。对个人、企业和第三方的约束也渐渐加多,祖国正在向一个网络大国、网络强国成长。

本文转载至:黑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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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9-06-2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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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漏洞必须上报,禁止私自发布或修复漏洞
  • 自发加大关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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