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已经广泛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从文本创作到图像生成,从音频编辑到视频制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然而,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出台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45438-2025,以下简称《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今天,众森企服将对这两项重要文件进行《深度解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标准》,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些内容在为我们带来便利和创新的同时,也可能被用于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引发侵权、混淆视听等问题。因此,对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有效标识,让公众能够清晰辨认,对于维护网络生态健康至关重要。
《办法》规定了两种主要的标识方式: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
定义与形式:显式标识是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标识,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呈现。例如:
法律要求: 服务提供者需根据内容类型严格落实标识位置与形式,如文本需在 “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 添加,图片需在 “边角” 显著位置标注。若提供下载、复制功能,必须确保输出文件包含显式标识,防止标识在传播中被剥离。
定义与形式: 隐式标识通过技术手段嵌入文件元数据或内容本身,不易被用户直接感知,但可通过工具解析。核心要素包括:
法律要求: 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传播平台需核验元数据中的标识信息。例如,抖音等平台在用户上传内容时,需检测文件元数据是否含隐式标识,若无则提示用户声明内容性质。
《办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规定了详细的标识要求。
1. 添加显式标识的具体要求 :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服务时,必须添加显式标识。根据《标准》GB45438—2025对显式标识的规范如下:






2. 添加隐式标识的要求 :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这些标识应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办法》鼓励服务提供者采用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是指嵌入文件头部的,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的描述性信息。
3. 内容传播服务的规范 :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需: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应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
4.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责任 :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审核应用程序时,应要求开发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若提供,则需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材料 。
5. 用户协议的明确性 : 服务提供者应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并提示用户理解相关管理要求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是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挑战的积极举措。它不仅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提升AI生成内容的透明度,减少虚假信息传播,保护公众知情权,也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也需按《办法》提供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
随着2025年9月1日的临近,相关企业和开发者需密切关注《办法》和《标准》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产品和服务,确保合规运营。可以预见,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态正在加速形成。
原创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腾讯云开发者社区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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