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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云上攻防战事(三)丨千里追凶,云上黑产虽远必诛

互联网飞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给一群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创造了活动的空间。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利用技术进行犯罪,明目张胆地进行CDN劫持、招摇过市的DDoS攻击,带来的却是真金白银的收益。与巨大利益相比,网络犯罪的风险则显得极小,黑产团伙有如附骨之疽,寄生在广袤的网络空间之中,吸食着企业和用户的血液。 面对黑产,一味被动的防御显然不是最佳的手段,只有修炼内功,并外化配合司法打击,才能震慑宵小之徒。 在腾讯,一支由云鼎实验室和腾讯守护者计划共同组成的“云安全及黑产对抗打击联合团队”,竖起了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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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附标准合同范本)

2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长,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较大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作了基础性规定,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订立合同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定途径之一。制定出台《办法》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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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

201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不断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我国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再上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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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认证制度为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和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重点关注的议题。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同时具备个人权益保护、企业合规发展和各国监管合作与博弈三个维度,各国和地区近年来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和完善法律规则和监管框架。对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既能化解风险、又可面向全球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中关于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认证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规定,对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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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加码数据出境安全,跨国公司该如何应对?

1980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的概念,其被界定为个人信息的跨越国界流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国际上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理解已经完全超越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巨量的数据资源不仅只涉及个人信息了,尤其是跨国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数据跨境,既存在个人信息,也包括商品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地理位置等非个人信息,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我国此前监管重心多侧重于“个人信息”的出境规制(《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务中对于“个人信息”出境合规应对也较为成熟,而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规制则存在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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