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为变量实例化/初始化提供了以下语法:然而,在可复制性、移动能力和赋值能力方面,类需要什么才能允许这种语法呢?Visual studio 2013 (更新2)允许这种形式的实例化,即使复制构造函数、复制赋值操作符、移动构造函数和移动赋值运算符都已被删除,而GCC (4.7.2)只允许在默认或实现移动构造函数或未定义移动构造<em
编辑:我不认为这是的重复,因为另一个问题只是在构造函数中转换了() for {}。而当构造函数在struct中定义,而不是在class中定义时,我注意到不同的行为。(正如注释中所指出的,这是关于使用构造函数而不是编写它们。)但我以前犯过错。我在辅导时遇到了构造函数的奇怪语法(对我来说):一开始,我认为这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