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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主体问题研究

主笔人:杨乐  彭宏洁   根据新《广告法》的界定,在互联网广告中,与传统广告形式一样也包括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四类主体,但由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特殊性,《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新增一类主体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因互联网广告形式多变,有时会出现几个主体身份竞合的情况,身份的确定会影响到法律责任的划分,因此如何科学界定这几类主体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告主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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