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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EPA工厂号有的买吗?

空气净化器又称“空气清洁器”、空气清新机、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主要分为家用 、商用、工业、楼宇。

空气净化器中有多种不同的技术和介质,使它能够向用户提供清洁和安全的空气。常用的空气净化技术有:吸附技术、负(正)离子技术、催化技术、光触媒技术、超结构光矿化技术、HEPA高效过滤技术、静电集尘技术等;材料技术主要有:光触媒、活性炭、合成纤维、HEPA高效材料、负离子发生器等。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多采为复合型,即同时采用了多种净化技术和材料介质。

一般说明

本申请由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提供。本说明旨在引导您了解加州法规第17 篇第 8.7 分章“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第 94804 条和第 94805 条所述的空气净化器认证流程。请在填写申请之前阅读以下说明,并确保在将申请提交 ARB 之前,申请材料完整,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提交不完备的申请将延误认证流程且/或可能导致您的申请遭到拒绝。应尽量以电子方式填写和提交申请。电子申请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以 CD 形式邮寄至ARB。可使用 Adobe Reader 查看、以电子方式填写和保存申请。所有申请均须包含必要的签名。如果可行,签名应以电子形式随电子表格一同提交;但是也可将附带相应手写签名的申请表以纸质复印件的形式寄至 ARB。如果人工填写申请,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有时可能需要提交一些原理图或其他纸质形式的文件;这种情况下,为加快申请审核流程,我们仍希望您尽量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表。

谁应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由七部分组成。A 至 D 部分(1-3 页)将由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填写和签字。E 至 F 部分(4-5 页)将由根据以下标准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和签字。这些标准是指 2007 年 12 月 21 日或之后发布的 ANSI/UL 标准 867 第 37 款(现为第 40 款)第四修正版;或者,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而言,指相关 ANSI/UL 标准,一般是指 2007 年 9 月 27 日出版的针对电风扇的标准 507 第九修正版。含空气净化功能的多功能装置应根据 ANSI/UL 标准接受检测,一般为电气安全检测。举例来说,这些标准包括 ANSI/UL 标准 484(室内空调)、ANSI/UL 标准 1278(可移动和壁挂或天花板悬挂式电动室内取暖器)、ANSI/UL 1017(真空清洁器、鼓风式清洁器和家用地板整理器), 和 ANSI/UL 标准 1993(自镇流灯和灯具适配器)。含非机械空气净化零件的多功能装置还必须接受第 37 款(现第 40 款)的臭氧排放检测。申请表 G 部分留作制造商或检测机构根据需要添加意见使用。如果需使用 G 部分,添加意见的人还须在页尾签名。请注意,申请表所有页面均须一同提交。

空气净化器做EPA认证流程:

1.在线获取公司号 Company No.外国公司需要美国代表信息

2.申请 Establishment No.

3.完成 Annual Report申报。

4.如果是非装置类,完成 Annual Report之前,产品需要获得 Registration No.,制造商需要准备相关技术资料,完成EPA的评估后才可以获得 Registration No.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30216A05NJA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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