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习
活动
专区
工具
TVP
发布
精选内容/技术社群/优惠产品,尽在小程序
立即前往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作严格解释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作严格解释

李小文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由传统的有卡操作为主转变为以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无卡操作为主,甚至信用卡本身的内涵、外延也受到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挑战。如今只要获得一张信用卡的完整信息资料,即可在不持有实物卡的情况下实现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从某种意义上,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实际功能已经等同于无形的信用卡,甚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完全不发行实物信用卡,也可以通过虚拟额度授信实现信用卡透支消费功能。

在此背景下,涉信用卡的财产犯罪行为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司法实务带来定性困难,其中一个难题就在于如何区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等终端使用”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要在新型支付方式背景下正确区分两种犯罪,必须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重新进行理论梳理和严格解释,使其回归到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立法原意。

(function() {var s = "_" + Math.random().toString(36).slice(2);document.write('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209C0HYU100?refer=cp_1026
  • 腾讯「腾讯云开发者社区」是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帐号(企鹅号)传播渠道之一,根据《腾讯内容开放平台服务协议》转载发布内容。
  •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相关快讯

扫码

添加站长 进交流群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

扫码加入开发者社群
领券